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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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思索 2021年11月,温州发生了一起到现在为止全国司法机关查处的市政工程领域串通投标案件中标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串标案:来自全国各地的7家建筑工程企业,在参与温州市区南塘大道第二、第三标段和温州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3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为了确保各自的利益,竟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企业中标,并从中标企业分取“好处费”达1216万元,这“三大工程”投资总额2.96亿元。全部的涉案人员分别被温州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了刑罚,同时并处5至80万元的罚金。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啊!此事件表明:即使中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国被大家称为投资、建设领域的“阳光法案”,自2021年

2、1月11日正式实施以来,它对于整理中国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工作起到了主动的作用,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为在项目建设中最终的决定权仍被少数人所垄断,加上权力寻租、金钱交易、行政干预、人为操作、“红包”竞争、权色交换等等,在招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竞争和不规则的运作,大家期盼已久的用“阳光”驱逐“暗箱”的局面未能真正出现,使得中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怪象丛生;社会上相关招标投标领域腐败事件和腐败分子的不时出现,使很多人对招标投标工作不停指责。对招标投标工作即使不能这么一概而论,但她们的话代表了当今社会一大部分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怎样深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值得我们去深思。一、为何施工企业热衷于

3、搞“串标”、“围标”、“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的活动在工程建设行业有部分人认为串标等行为是行内公开的秘密,那么有没有更加好的方法来预防这种行为的发生呢?造成这一现象的关键原因是:目前中国施工企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容纳大量劳动力,部分施工企业能够经过不正当竞争取得了比其它行业更高的利润,造成建筑施工队伍一度膨胀。而建筑市场长久以来“僧多粥少”供求关系失调,建设项目远远满足不了建筑施工队伍的需求。建筑市场竞争比较剧烈,甚至出现几百家单位一起竞争一个工程的现象,投标的措施大全部是以偏低的标价中标为主,迫使市场把追求极端最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做法发挥到了极致。施工企业若想中标,那就只有报

4、低价,甚至是报低于成本价,于是大家就拼命地往下压价,从而就变成一个恶性的竞争。带来的后果就是有些单位中了标,因为报价低要赔本就不做了,放弃。或说即使做了,也是偷工减料,最终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中途就停了。比如:广东某建筑企业为了取得银行温州分行办公楼工程,就不惜以低于标底价20%的报价投标,在竞得该工程后,该施工企业为了谋利,在施工中严重的偷工减料,主体结构严重不合格,最终整幢楼被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超出了3000万元,这就是著名全国的“温州腐败楼”事件。因为我国建筑市场中投标人普遍缺乏一个自觉的理性,使得国际市场流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完全变了调、走了样。难怪有些人说:目前的“低价中

5、标”市场对施工企业来讲是一条百分之百的死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为了利益最大化,明面上实施公开竞标,暗地里挑选好几家关系很好的施工企业来陪标,搞假竞标。这家企业的投标文件会做的远好于其它的投标企业,表现为:投标报价很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具体完美。这么在评标时当然会取得高分而中标。在利益的驱使,不论是中标企业还是没中标的企业,只要参加串标就全部能从中赢利。所以,在部分企业看来,既然串标能确保投标企业的基础“利润”,那又何乐而不为呢。毫无疑问,工程串标是一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招标人利益和其它投标人利益的恶劣行为。和此同时,透过我国建筑市场频频爆发的“工程串标案”的背后,我们也不得不

6、反思中国的招投标市场在制度设置方面是否出现了问题呢?正如某位名人所言:一个好的制度能够使坏人变好人,而一个坏的制度则起相反的作用。合理低价中标是国际通例,但在现在中国的实际工作中,怎样了解低价中标,怎样实施低价中标,在实施中的管理措施、规范要求、实际操作的规则怎样制订,全部亟待加紧进行,以切实堵住这个招投标领域的黑洞。二、中国的招投标市场是否存在社会浪费的问题任何一个市场的存在全部必需兼顾效率、经济和公平的问题,招投标市场也不例外。招投标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地域保护和行业封锁,经过公布招标信息,和进行资格预审来促进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沟通信息,并尽可能经过资格预审来确定质量水平达成

7、相当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从而部分消除投标单位的施工质量差异。经过招投标能够使建筑市场的竞争愈加充足,更趋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在招投标中,自觉引入价格机制,有利于科学地建立建筑产品的定价制度,并发挥价格机制在建筑市场中的基础性的调整作用,以达成优化配置,提升使用效率的目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竞争会促进施工单位引进新技术,消化和吸收新工艺,不停改进经营管理,提升劳动生产率,提升施工质量,降低成本,从而提升的使用效率。竞争造成的优胜劣汰,使向那些能使其产生较大效益的生产者手中集中,从而形成施工企业的规模经济,有利于效率的提升和成

8、本的降低。但假如买卖双方的百分比严重失调,则会产生过分竞争,造成低价抢标现象,损害的总效率。在目前中国的招投标市场中,部分人错误的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合理的,议标就有问题。于是不管项目标性质,不论项目规模的大小,一律强调公开招标,在部分地域,一个小小的工程就有几十家企业去投标。然而公开招标即使有很多优点,但在效率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周期长,成本高等。显著加大了无谓的开支,使招标投标的社会成本增大。造成投标严重浪费,加大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无须要成本。在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的项目全部是从勘测设计或立项就开始跟踪,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立关系,跟踪的时间短则多个月,长的甚至几年

9、,然后从上获取招标信息,着手准备资格预审资料,参与投标报名,到购置标书,进行现场和市场调查,组织编制文件。参加投标中能中标的施工单位往往是几十家或上百家之中的一家,未中标的单位一切工作全部付之东流。每个投标人(承包商)全部要交付投标费用,包含正常投标费用和隐形开支,但中标的却只有一家。假如几十家承包商的开支之和大于投资节约效益,则提升了社会总成本,造成社会的浪费,此种制度设计就不够合理。有的企业每十二个月参加上百个项目投标,却中不了多个标,这么的企业又有什么效益可言。要处理投标严重浪费的问题,首先,要把好招投标市场的准入关,避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其方法是进行资格预审和采取合适的招标方

10、法。市场准入要求施工企业在进入市场前遵照一定的法规并具有基础条件,取得对应的技术等级和经营资格,以限制那些竞争力低下的企业进入,避免出现低价抢标和交易成本上升的现象,确保协议价格很好地遵照价值规律。其次,要科学决议、降低招投标费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和投标方均会发生部分费用开支。招标费用关键包含:信息公布费、招标文件编制费、组织答疑费及评标费用、起草协议、协议谈判和履约监督相关费用等等。投标费用关键有:信息搜寻费、报名费、投标文件制作费、市场价格预计费、分包商选择费用、协议谈判和为争取中标所花费的隐形开支及风险费用等。对于招标方,应依据工程项目标性质和大小,合理选择招标方法,制订科学的招

11、标投标“门槛”价。投标方要重视投标策略,充足估量投标成本,不要“广种薄收”,应择优选择投标项目,提升中标率。三、为何招投标活动中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因为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和经验不足等原因,很多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关键步骤和程序上,全部不一样程度地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这种不规范不但表现在施工企业投标中出现“串标”、“围标”现象,还表现为:公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不符合要求;自行招标未经核准;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未达成招标投标法要求的最低要求;评标教授组成不符合要求;评标汇报内容不完整;评标方法、标准和招标文件载明的不一致;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开标时间和截标时间不一致;确定中标人

12、程序不规范等等。产生上述种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招投标市场依然阴霾笼罩,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所以、要充足发挥建筑市场的作用,必定要求建立“阳光操作体系”,公开信息、公平交易、公正管理,追求效益最大化。要克服现行招标投标机制存在的局限和缺点,就必需对工程招标方法进行改革,从相关法规上来限制和约束这种行为,或建立一个新的机制,剔除在招标投标步骤上的人为原因,最大程度地排除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原因,使找关系、托人情、送礼丧失原动力,让招标投标真正表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标准。首先,要加大中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向心存不轨者明示法律要求,大敲警钟。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

13、程,应该有严格的规范,确保它是公开进行的,公平合理的,招标投标法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础法,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奠基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其次,要立即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如:建立投标人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指数体系,一旦发觉其有违法投标行为经查实的,即限制其直到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或物资采购项目标投标资格,迫使投标人自觉遵守“依法、老实、信用”的经营标准。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方法,使用方法律手段管理招投标市场,让招投标这一新生事物步入法制轨道而健康成长。第三,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4、1)经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升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经过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来打破暗箱操作,在招投标中应用信息化技术,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确保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降低人为原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2)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确保有序竞争的主要步骤。针对资格预审工作中存在的评审不规范、透明度不够和投标人围标、串通投标等问题,迫切需要改善资格预审措施。尤其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

15、法分包的问题。(3)对评标标准和评标措施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措施必需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收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通常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4)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预防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也要预防出现“低报价高索赔”、“空手套白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假如发觉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部分成本,应该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材料和

16、担保,不然,即可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废标处理。(5)完善评标教授管理制度。评标委员会担负着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责任,也掌握着投标人能否中标的决定权。评委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评标结果,在招标活动中饰演着相当主要的角色。所以,应该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员组成和评标活动,在评标过程中一直遵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标准。评标委员会人数应该符正当定条件。严格评标教授资格认定,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它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的评标教授,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6)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必需和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管理。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加招投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给予纠正。招标代理机构能够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登记立案等方法变相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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