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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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了建立科学高效的贷款管理决策机制,完善贷款审贷分离、集体审批制度和保密制度,提高信贷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订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一、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成员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由联社主任、分管信贷副主任、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和联社营业部负责人组成。联社主任任贷审委主任。稽核督查部负责人列席贷审会会议。贷审会下设贷款管理小组,分管主任任组长,成员为信贷管理部相关人员,在贷审会授权范围内管理信贷工作。二、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内容(一)各项信贷政策管理制度以及防范风险措施;(二)超各社(部)权限的优质客户利率定价的调整;(三)超各社(部)审批权限的贷款及展期;

2、(四)对信用社有权贷款人授权和对客户的授信方案的确定;(五)确定年度呆账贷款核销方案;(六)新产生不良贷款问责及问责后处置;(七)贷款五级分类最终认定结果的审批;(八)其他需要向贷款审批委员会提交的事项;三、信贷管理部审查内容(一)对信用社申报信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二)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进行分析;(三)对借款人拟设立抵、质押物来源的合法性、权利凭证有效性、充足性、可实现性进行审查;(四)对贷款额度是否符合监管指标进行审查;(五)对贷款风险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六)对贷款责任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分明进行审查;(七)企业贷款卡是否年检进行审查

3、;(八)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四、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规则联社贷审委在理事长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贷款审批委员会由联社主任负责召集。讨论新增贷款的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贷款审批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作出的集体决策意见必须经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上报贷审委贷款,原则上确定每周星期四下午召开,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五、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工作纪律(一)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含列席贷审委会成员)不得对外泄露各成员发表的意见;(二)除有权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查阅贷审会会议记录;(三)未经理事长最终审批,不得签发贷款审批文件;六、贷款审批委员会质询(一)信用社上报联社审批贷款必须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要

4、求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贷审委;信贷管理部审核人员汇报借款人审核情况,对贷审委成员的质询予以解答;(二)贷审委成员经质询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同意与否当场表决,并在记录簿上签名存档。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三)理事长可以不参加表决,但实行最终“一票否决制”;七、贷审会贷款审批权限(一)超过信用社(部)授权额度的贷款和贷款的展期;(二)企业申请信用授信额度,超过信用社(部)授权额度的贷款;(三)超出贷款管理小组授权的贷款;(四)内部职工及其近亲属贷款;(五)其他需要贷审会审批的贷款;八、责任认定(一)因贷款调查岗调查失实,导致贷审委审批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调查岗承担调查失实责任,并按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给予处罚;(二)因贷款审查岗审查失真,把关不严,导致贷审委审批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由审查岗承担审查失真责任,并按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给予处罚;(三)因贷审委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贷审委参加讨论同意人员集体承担决策失误责任,并按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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