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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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合用于中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措施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关键特征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

2、头,必需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计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方法,消除不安全原因。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

3、品。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具有下列条件:一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相关专业防火规范;二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需根据相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需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四 生产设备和装置必需按国家相关要求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时保养、校验;五 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和装置,必需按要求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时进行检验;六 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需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

4、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需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需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该取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该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 专用仓库、货场或其它专用储存设施,必需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员管理;二 应依据G8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一样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三 不得超量储存。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需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验、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禁止出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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