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从《安提戈涅》到《窦娥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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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安提戈涅到窦娥冤透视文学中的法律赵崚嶒(西南科技大学网络学院 法学专业 10 级秋季班)【摘要】: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法学研究中的新支派,从它的诞生就受到 广泛的关注。在西方的法学研究中已经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因为属于崭新的领 域,不可避免的成果与问题并生。而它本身却没有因为研究成果的不断推陈出新 而建立其固有的研究方法和体系。或者说,即使在西方被实践所证明确实行之有 效的方法,在中国却遇到了瓶颈。这并不是说中国缺少培育法律文学的土壤,无 论在古代还是近现代都不乏优秀法律文学的文本,对它的研究不仅能丰满中华法 系的内涵,更加提高了作为中国法律人的学术思想水平。本文试图对文学与法律 运动的中西方

2、范式进行比较,进而讨论其在中国语境下的论域和方法。关键词】:文学中的法律公案戏司法公正From Antigone to the DouE case- The literature of the law【Abstract】 Literature of the law, as in the study of the tribe of the children of the new law, from its birth has been widespread concern. In the west of the study of law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resea

3、rch topic, because new fields belong to, inevitable results and problems and life. And it is not because of the research of constantly and establish its inherent research method and system. Or, even in the west was verified by practice really effective method, in China have met with bottleneck. This

4、 is not to say that Chinas lack of legal literature cultivating soil, whether in ancient times there is no shortage of excellent law or the modern literary text, the research of this can not only plump the connotation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improve the Chinese law as more peoples academic thou

5、ghts level.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literature and law of the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paradigm movement, and then discuss it in the Chinese context domain and methods.【Key words】: Literature of law; Case-solving play; Judicial justice目录一、安提戈涅的悖论2二、文学与法律领域的研究方法及论域4三、关于窦娥冤的法律读解6参考文献9致谢

6、 10序言透视文学作品中的法律,作为法理学中新的研究方向,自 70 年代起盛行于 美国高校的法学院,197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斯伯艾德怀特 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但事情的开始却并非 一帆风顺,运动的推广遭到了极大的阻力,受到了当时诸如波斯纳等在内的一大 批著名学者的反对。平心而论,上帝当时并没有给予这个新生事物太多的眷顾。 但事隔多年之后,事情似乎有了转机,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一批学者逐渐认识到文 学法律领域的可塑性,慢慢开始对文学中的法律问题有所涉猎。波斯纳本人也于 1988 年在哈佛大学出版了法律与文学场误会,修正了他对文学与法律 运动过往的认识。这一颇具

7、戏剧性的变化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启发了学界研究的热 潮。目前,美国主要的几个法学院都设有法律与文学的课程。中国从 90 年代开 始,学者们陆续触及文学与法律的领域,虽然时至今日它依然没有一个被学界公 认的名分,但它作为一个周边学科,越来越受到广大学人的关注却是不争的事实, 若干年来各类著作也甚为丰富,例如贺卫方先生高俅诉林冲、徐忠明先生从 薛蟠打死张三案看清代刑事诉讼制度等文,不单秉承了以史为鉴,而且行文诙 谐幽默深入浅出,符合大众的审美品质,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由于此项研究所依赖的材料大多是开放性的,最大程度上减低了公众的认知 障碍,也使得整个学术领域也充满了开放性的特征。严格来说,该领域目前

8、尚未 形成其固有体系和研究方法,学者也都尝试着用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对其进行研 究,无论是哲学、史学、文学还是法学都能在此一展所长。光明的远景总与现实的困惑相互并存:正当西方的文学与法律运动开展的如 火如荼时,研究者却惊奇的发现,在中国特有的民族文化和语境下,文学与法律 的运动却遇到了最严重的悖论。首先让我们对中西方文学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形象作一个大致的比较:沙翁作 品威尼斯商人中那个睿智的女法官鲍西娅,她那完美的推理解释背后所展现 的其实正是其高超的法律技艺。相反,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也不乏胥吏的形象, 但多数丑陋不堪。他们虽然也具备了极高的法律技艺,但徇私枉法似乎是他们的 共性。之所以造成这种巨

9、大的差距,恐怕亦不是三言两语就能归结清的。回顾所 有我们现已熟知的文学作品,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一个民族对其固有文化的积淀 和有序传承。文学作品对民族文化的包容性,甚至能被看成是民族文化的缩影。 从渊源上来看,中西文化固有的差异,是造成文学作品立意和视角不同最主要的 原因,进而发展成为不同的语境。一个在某种语境下被视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在另 一个语境下会变得不可思议。具体来说,很多西方法学家们所津津乐道的法学故 事在中国语境下却产生了悖论,其中最为典型的恐怕要属安提戈涅的故事了。一、安提戈涅的悖论安提戈涅是古希腊剧作家索福克利斯的著名悲剧。故事讲述了克瑞翁在 俄狄浦斯垮台后取得底比斯城的统治权,俄狄

10、浦斯的一个儿子俄特俄科勒斯为了 保护城邦而献身,而另一个儿子波吕涅刻斯却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底比斯城 而战死。战后,克瑞翁给俄特俄科勒斯举行了盛大的葬礼,而将波吕涅刻斯暴尸 荒外。妹妹安提戈涅不顾克瑞翁的命令而公然埋葬了波吕涅刻斯,最终被克瑞翁 判处安提戈涅死刑将她关进墓室,让她自然死亡。安提戈涅的未婚夫、克瑞 翁之子海蒙为了爱情而自杀,导致其母即克瑞翁的妻子因绝望继而自杀。而克瑞 翁本身也陷入了人性破灭的悲剧之中。其中一段经典的台词成为了法学家们经常引用的格言: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

11、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安提戈涅固执地将自然法称之为“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并以 此来对抗克瑞翁所颁布的城邦法律。鉴于安氏朴素的理解:自然法毫无质疑地比 实在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是更高层次的法,甚至是实在法的渊源。她借此调 笑克瑞翁,把他制定的法律称为“凡人对神的法律的僭越”。读书至此,安氏脸 上写满的轻蔑是可想而知的。在西方的法学研究中,安提戈涅和克瑞翁的冲突一直被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 之间的经典冲突。但是我始终认为,安氏并不是法学家,她本身也并不真的对所 谓的自然法有多么崇高的信仰。她之所以张口闭口的自然法,无非是为其幼稚卤 莽的行为找到合理的解释罢了。一旦她所主张的法律依据成立,即“

12、上位法优于 下位法”,那么她所做的一切行为都将被视作合法,相反,克瑞翁所颁布的命令 却因为与更高位阶的自然法冲突而成了“恶法”,自动失去了法律效力。如果以上的假设都成立,那么我们不难判断,安氏所处的年代,正是城邦的 人们从习惯法转向成文法调整的年代。有一部分的习惯与道德上升成为习惯法, 最终被统治者确认为成文法。而另一部分则没有那么幸运,它们在向成文法演进 的过程中被立法者所抛弃,但是作为一种习惯的拥护者,安氏试图采取最后的抵 抗。一个未被社会公信的成文法和一个几近被摈弃的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其结果 是两败俱伤。从文本的衍伸,西方许多法学家在安氏的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并且有不少发表 了著作。著作传到

13、中国之后,中国的法学家们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在探讨安 氏之余,开始将目光更多的投向了中国自有的文学作品。而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我们惊奇地发现,中国文化中存在着更多能被咀嚼 的材料。可是当我们试图进一步去深化文学作品的法律内涵时,西方的分析方法 却遇到了瓶颈。作个有意思的假设:安提戈涅的故事如果发生在中国会是什么样子?在中国 那种充满了儒家人文关怀的语境之下,尽管安提戈涅故意以极端的行为对抗克瑞 翁的城邦法律,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她埋葬哥哥的行为恰好又符合了统治阶级所 宣扬的悌孝之情,这种来源于宗族血缘关系的“礼法”无论在历朝历代都是倍受 推崇的,是真正的“人之常情”。外加安氏属于贵胄之后,又是

14、克瑞翁的侄女(更 有可能成为他的未来媳妇),完全可以适用“八议”中的“议亲”、“议贤”、“议 宾”等条文而免于处罚。以一种柔和的方式对安提戈涅的行为进行包容,既保全 了安氏年轻的生命,又丝毫无损于统治者克瑞翁的尊严。一场矛盾以双赢的局面 收场,如果一定要指出这样的缺点的话:就是加大了法律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 的不确定因素增加。相反,在中国的语境中,如果安提戈涅不去埋葬她的哥哥,表面上看她似乎 规避了法律的追溯,但她在道德上将沦为一个卑劣的人。中国的“士大夫”阶级 将把她归到无父无君的那栏里,她的行为反而不会得到原谅。由此我们也可以说, 中国古代当习惯法向成文法演进的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最高的道德

15、标准礼 教,使得法律与道德在很大层面上的重合,甚至在某些时期,中国的百姓同时受 着道德和法律的共同调控。而当礼教从道德中剥离开来,成为独立的体系之后, 它开始具有了强制力,“出礼入刑”的背后是国家强权对礼教的保障。淮南之橘於淮北之为枳,同一个故事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得出的结果居然大 相径庭。在中国也同样有着与安提戈涅故事相仿的缇萦救父的例子:缇萦的父亲 同样违背了城邦(假如将国家视为一个更大意义上的城邦)的法律,要接受残酷 的肉刑,缇萦入京上书汉文帝以仁义教化规劝,要求给父亲减刑。文帝最终被缇 萦打动,不但减免了缇萦父亲的刑罚,更是从此废除了野蛮的肉刑。这是一个带 有典型中国特色的法律案例,客观地说它的冲突程度绝不亚于安提戈涅。如果说 安提戈涅违反的仅仅是克瑞翁个人的命令,那么缇萦则楞是凭着一封书信要改变 已被公众认知的、以成文法形式公布的刑律。两者孰难孰易自当不言而喻,结果 恰恰是缇萦做到了,总结原因无非是两点:缇萦采取了柔和的方式,能让统治者 有宽容的选择余地;统治者本身也必须受到规则的约束,这恰恰就是缇萦所主张 的事由道德。在中国法律的文化中所表现出的、真正具备研究价值的,与其 说是“中国的缇萦”,倒不如说是“缇萦式的中国”。也许波斯纳对文学与法律的理论在西方确实适用,但如果仅仅因为它在西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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