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津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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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及人事局,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学校:为鼓励教职工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又能适应新形势下 特教工作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 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活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 10%工资)。二、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的比例作如下调整:1、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20% 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 40 元的按 40 元计入。2、在特殊教育学校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4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80 元的按80元计入。3、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其特殊教育津贴全额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150 元的按150元计入。4、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额不再规定上限。三、已离退休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凡符合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条 件的,可按上述规定调整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四、享受范围和经费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2003 年9月1日起执行。 六、国家、省、市关于特殊教育津贴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事局二O三年八月十九日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

3、题的复函川人函2007121 号巴中市人事局:你局关于聋哑特教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巴人工 2007237 号)收悉。经研究,在国家未出台新的相关政 策前,我省特殊教育津贴按以下办法执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和民政 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在编正式职工,按本人岗位工资与 薪级工资之和(教师、护士包括工资标准提高 10部分)15 的金额执行特殊教育津贴。上述单位的职工离退休(职)后 特殊教育津贴原额保留。调离上述单位的职工,从调离次月 起停止执行该津贴。过去执行与本文不一致的,从 2006年 7月1日起改按 本文执行。二 OO 七年八月七日四川省人事厅文件川人办发200939号

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绵阳市人事局:你局关于保留特殊教育津贴人员离退休前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 限的请示(绵人报200894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川 人函2007121 号)规定: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和民政部门的 儿童福利机构中的职工离退休(职)后,特殊教育津贴原额保留。你局 请示保留特殊教育津贴人员离退休前在特殊岗位工作年限的问题,四 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即:“从 事特殊教育累计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 津贴计入退休金”,请严格按此规

5、定执行。此复四川省人事厅(章)二OO九年二月九日我市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来源: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发表日期:2003年3月24日为提高我市特殊教育工作者的生活待遇,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 市自2003年3月起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津 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与工资构成中的 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10%工资);特殊教育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的年 卩限由从事特教工作满20年调整为从事特教工作满15年。已离退休的特殊 教育工作者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规定予以调整。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财政局 文件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

6、会青教通字200436号青岛市教育局关于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的意见各市、区教体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 2002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提出如下意见, 请遵照执行。适用范围原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印发的关于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鲁教基字199417号)规定的 范围。二、标准和办法(一)在职人员特殊教育津贴标准按本人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10%部分、津贴部分(工资构成中活

7、的 部分;下同)之和的20%计发。(二)离退休人员1.1993年工资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增加特殊教育津贴:行政管理人员:正处 55元副处 50元正科 40元副科 35元科员、办事员 30元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 55元中级职称 40元初级职称 30元工人:高级工30元中级工25元初级工20元普工20元。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1993年工资改革时划杠职务增加特殊教育津贴。2.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改按离退休时本人的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20%计发,其中增加的特殊教育津贴低于1993年工资改革前同职务离退休 人员增加数额的,按照1

8、993年工资改革前同职务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数额增加。3.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满二十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年,并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 离、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可继续享受。(三)普通学校有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班级残疾学生数在3人以下的,其主要责任教师的 特殊教育津贴按本人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5%计发;班级残 疾学生在4人以上的,其主要责任教师的特殊教育津贴按本人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 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10%计发。(四)调整后的特殊教育津贴按收尾法归并到元计发。三、经费来源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财政负担, 由各级财政按收支统管的原则,从年度预算解决;属单位负担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四、特殊教育津贴不纳入工资,由各单位按月单独发放,不作为发放其它津贴的基数。享受 特殊教育津贴的人员,调离特殊教育岗位,该项津贴即予取消。本意见自2002年11月实施。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特殊教育工作者津贴提高 通知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2004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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