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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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关键词: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一元论”因果关系/“二元论”因果关系内容提要:因果关系问题侄历来为侵权法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最为困扰法官懋与学者之问题。导致因果关讶系理论困扰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乃因果关系本身绕的客观性与侵权法的社会性圜的内在冲突;另一方面,学箨者们在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布,赋予因果关系太多的使命荜。作者主张在坚持因果关系茹要件确定不法行为者功能的弭前提下,合理限定其负载的价值因素,舍弃“二分法”辶思维模式,构建新的“一元碉论”因果关系理论。一、侵权法因果关系璩概论自己责任原则的逆命盗题是:任何人不对非因自己懋的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续1因此,

2、在侵权责任构辕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成为判泷定侵权责任成立的首要因素班,特别是随着现代侵权法归谖责原则的多元化,过错要件绝作用的弱化甚至是消亡,因罗果关系几近成为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绝对要件。然除新巧近的欧洲侵权行为法草案氏将因果关系单列为第四章普分三条加以界定外,鲜有成魏文法典给予因果关系以定义艉,23足见其纷繁弛复杂难以合理规范,因而,感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给理论界与司法界留下了广阔的探濂讨空间。事实上,早貅在罗马法时期因果关系已在珐侵权法领域中被提出,由于疆当时过错要件在归责中的中嵬心地位,加之侵权形式的相邓对单一,因此,因果关系问题并未引起罗马法学家和裁阀判官重视,亦未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3、4直至19世纪末期以来,由于法卧国法中过错推定责任的发展跋,才使因果关系的重要性逐板渐显露。5当时正处于工业文明腾飞时期,经济活动剧增,相应而至的交通事麓故、医疗事故、工业灾害使斯得因果关系日趋复杂,单一横、明晰的原因与结果的对应,关系已成为少数,代之而成猩为主流的是复数形式的因果剑关系:多因一果,一因多果逗乃至多因多果。另外,科技瓜的迅猛发展使得大量公害与钴药害事故层出不穷,此类侵怃权形式中作为归责基础的因翮果关系本身已经超越了自然;科学的解释能力,其因果关纪系的追索异常棘手。繁杂的梧社会生活给因果关系带来的膦扑朔迷离恰恰刺激了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极大热忱,一个多世纪以来无数杰出的法学

4、家投入其中,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纵观浩如烟海的因杷果关系理论,从大陆法系的彬条件说、原因说与相当因果隈关系说,到英美法系的事实罔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笔者讯认为总体可以归结为两类:笾一类为“一元”的因果关系寓理论,即将因果关系本身作真为一种客观实在的联系,拒蜃绝掺入任何价值因素,即使雁是作为对条件说修正的原因褪说仍只是在因果关系本身的变范畴内,企图通过鉴别不同搏性质的原因来截断条件说中屑无休止的因果关系链;第二哪类为“二元”的因果关系理蓖论,即第一步考察行为在事娃实上是否导致了损害结果的饬发生,此一阶段中通常被认为是纯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无用

5、武之地,第二步是在第一步的因果关系测试得到满浮足的基础上,再行判断是否惘为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此一阶段溶入了大量的石政策因素与价值衡量。这种嵝“二元论”的因果关系首推碎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因果缂关系理论,即第一层级为“事实因果关系”,第二层级碱为“近因”或“法律因果关系”。尽管大陆法系以其抽淠象的演绎与严谨的逻辑而著称,其在因果关系理论上也醐曾试图设计出一种一元的因赎果关系理论,从而达到理论上的一贯性和实践操作的稳母定性,然而,在因果关系理屑论研究的早期,由于在哲学仔上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上的因颤果关系纠缠不清,使得因果酲关系链条无限延伸,导致侵权损害责任的范围极度扩张躜,加之19世纪末孔德

6、实证戡哲学的兴起,最终导致大陆辎法系亦投入了“二元论”因果关系的怀抱,即继原因说以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碍6我国学者近年来亦重点蜃介绍引进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笸,似乎“二元论”因果关系霜已然成为该研究领域的主流垄与通说。然而,因果关系问胖题远未得以解决,其至今仍是令法官与学者最为困扰的昙问题,被认为是一个不解之谜。7进而有学者对因赓果关系本身存在的意义提出惧了质疑,认为原因仅仅是武瞎断决定和司法政策的伪装工具而已,没有任何意义,因逗而,不值得为其困扰,应当腈作为幽灵被祛除,而不应作艘为概念来分析。8笔者认为,因果关系之所以如此困扰学者与法官,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乃因捺果关系本身的客观性与侵权苤法

7、的社会性的内在冲突;另一方面,学者们在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中,割裂了因果关髂系与其它责任构成要件的联系,赋予了因果关系太多的茉使命。二、侵权法因姿果关系既有理论之检讨茱因果关系问题首先是个哲淡学问题,从亚里士多德的四静因说到休谟对因果律的质疑,从康德哲学到现代物理学勋及当代非线性科学对因果性所产生的冲击,9都展郴示了哲学领域里人们对因果鲥律认识的不断深入,对侵权缥法乃至整个法学范畴内的因雎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十七世纪是科学儆的世纪,被罗素称为近代的澜开始。10相应地在哲学上形成了牛顿和培根的机睥械决定论哲学,发展至19怜世纪成为欧洲占主导地位的底哲学观点,11另外,邛从文艺复兴到19

8、世纪中叶引这段时期,法律哲学处于形而上的阶段,它试图用某些被认为是在事物的经验表象伐之下起作用的观念或终极原是则来解释法律的性质。12哲学上的机械决定论与钓法哲学上的形而上学,最终侑催生了19世纪的“一元”因果关系理论,它强调原因肮与结果的必然性,否定它们之间的偶然性,拒绝考量价偿值因素,自信以一般性法则酬的确立去宏观地把握因果关迦系。直至19世纪末兴起的乩孔德实证主义对因果关系理锚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孔德萎将人类思想的进化分为三大阶段,其中最后一个阶段就唰是实证阶段。在此阶段,人寨们在自然科学中使用的方法芝指导下否弃了哲学、历史学酽和科学的一切假设性建构,尧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和事实的联系。1

9、3实证主义纸者反对先验的思辨,并力图亳将其自身限定在经验材料范曾围之内,把学术工作限制在憩分析“给定事实”的范围之眇内,为研究侵权法因果关系提供了经验法则的哲学基础症。另外,二十世纪初流行的实用主义哲学极力推崇“思暑想和理论仅为达到预期目的而设计的工具”,使得因果茜关系理论逐步放弃了单纯的牙法理逻辑上的和谐统一和形虑而上的思辨方式,而改采实崛用的灵活的思维模式,将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命题分割阎为相对简单的次级问题,各偎个击破,之后再以次级问题踩的结论为根据寻求上位问题的解决。至此,“二元”的因果关系理论成为主流,为两大法系所遵循。“馊一元”的因果关系理论“一元”的因果关系理论主劣要是指大陆法系关

10、于因果关系早期的学说,现已基本上陈弃置不用,但其本身内含的丧对因果关系本质的认识及其在因果关系判定方法上仍有好值得借鉴之处。主要有“条件说”与“原因说”。1.条件说条件说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韶为德意志帝国法院刑事部推彘事弗布里所首创,为德国柏刑法学者李斯特极力倡导,14后被引入侵权法领材域,为大陆法系中因果关系糙最古老的理论。该理论认为鞯凡是对于损害结果之发生起肠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瘰,一切条件对结果事实的发檀生都是一样的,不必进行主谇要条件和次要条件的区分,晓只要是条件都是平等的、等卧价的。条件说自始至羌终贯彻了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攻性和实在性把握,在侵权法氟领域

11、里奠定了因果关系客观靠性的基础,自此以后的几乎勇所有有关因果关系理论都没躺有纯粹的脱离因果关系的客柯观实在性去考量政策或价值卡等主观因素;其在判定何为萆条件时所采用的认定标准被后来普通法中事实上原因的猾认定所借鉴。但是,条件说脂亦明显地存在着自己的弱点詹,其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患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混为一翌谈,把全部事实上的原因都归结为法律上的原因,最终导致了因果关系链的无限延闲伸。现实中将使企业讼累缠身,负担过重。在损害的分歼担方面该理论亦无所作为。沪152.原因说原因说是对条件说进行僦批判的产物,其将条件说中蚋的诸等价条件区分为两部分拂,一部分为原因,即具有侵权法意义上的条件,其他的怕与结果

12、事实没有重要或决定婷意义的条件为单纯的条件,与结果间不成立因果关系,鸾根据区别条件与原因的标准甏不同,大致又分为:必生原敢因说,直接原因说,最重要蓠原因说与决定原因说。1陆6作为对条件说修正的原因说仍建立在形而上学的机械决定论上,但其已幢认识到侵权法上的因果性有茹别于哲学上的概念,应当在钲具有哲学意义上引起结果发头生的诸条件中选择一种作为奘原因,这种思想无疑是积极琮的、具有开拓性的视野。自辰此以后的几乎所有关于因果愧关系的学说无不遵循原因说的“遗愿”,试图从众多的荀因果性中确立具有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然而,原因说自己并未能实现其初衷芑,由于其将侵权法意义上的谜原因归结为必生原因、直接湿原因

13、与决定原因,从而使原本复杂的因果关系简单化,谨否认了其多样性。该说现已为主流因果关系理论所不采逛。“二元”的因果关悠系理论“二元”的因遒果关系理论是在“一元”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嗾来的,是后者自身理论缺陷而致的不能因应社会发展所雷引发的侵权法律关系繁杂化次的结果。至此,对于因果关系本身及其认定均带有浓厚诖的实证主义与实用主义气息訇,对于政策与价值因素的考厢量已然成为因果关系的一部遇分甚至是最为学者与法官所丫关注的。17这种“二铨元”的因果关系理论首推英咕美法系的事实因果关系与近磁因理论,大陆法系于19世纪末出现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鲷亦从最初的统一把握因果关荥系到于解释论上区分为责任成立与赔偿

14、范围的因果关系糕。1.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在罗斯科庞德看来,普通颅法的法律家均具有一种心态框:习惯于具体地而不是抽象乘地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凭而不是抽象概念;宁可在经尧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桡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筐件到下一个案件谨慎地进行倒,而不是事事回头求助假设疙的一般概念。18也许俎正是普通法这种浓郁的实证足主义气息,使得普通法中的质因果关系理论从一开始便回忭避抽象化与概念化的倾向,巴而是注重特定案件中相关事佬实的细致体察,将因果关系酣看成是由具体案件的特定事翔实决定的。因此,尽管英美烃法在因果关系判定上众说纷纭,难以统一,但在因果关靶系理论的二分法的思维模式蹶上基本一

15、致,即事实因果关梁系与近因。所谓事实犹因果关系要说明的是实际上若发生了什么,因此,其重点鸫在于确定被告的行为在事实丛上是否促成了原告所受损害笙的发生。19这种原因吞的认定被认为是在撇开法律厂规定和法律政策考虑的前提索下,对于加害行为与损害事钳实的客观认定,这也是事实垮因果关系区别于近因的主要所在。近因的认定须以事实悱因果关系的认定为前提,只有事实因果关系被确认后,木近因的认定才成为必要,近掠因被看作是一种政策的考量胍,其设立是基于这样一种前槿提,即任何人都不应当理所恭当然地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所竺有后果承担责任,特别是在某些后果不可预见的情况下阶。因而,近因的确立与否直巾接决定着被告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在普通法上,近因撺被认为是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示考察之界限,其将一个普通空的因果认识转换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学命题。20英娠美法的这种“两分法”思维醑模式亦被我国部分学者所倡喵导。2122贶英美法的“双层次”因果措关系理论是以牛顿的机械论眠世界观和实用主义哲学为其蜢理论基础的,实际上仍然未酮能脱离“原因说”对“条件烦说”修正的思维路径,即在霪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髂果关系链中,划出一定界限狳,截取出一定环节,从而确定侵权责任。只不过英美法髋放弃了“原因说”试图通过众多条件甄别的方法转而求矧助于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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