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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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xx新城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本区xx新城区域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美化现代化滨海新城夜景,根据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景观灯光专项规划、关于加强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意见(x绿容201135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景观灯光设施是指安装在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地和其他设施上,以光线的投射、透射、勾勒、映衬等形式,展现城市夜间景观形象的各类照明器材、发光材料、控制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第二条管理机构xx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组

2、织实施本办法。发改委、建交委、xx新城办、经委、规土、财政、水务、房管、环保、公安、旅游、商委、城管、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三条设置区域下列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含构筑物),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广场、绿地、会议(展)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博物馆、旅游景点、交通枢纽以及主要道路沿线的桥梁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二)xx城区高速公路出入口、主要河道两侧、金海湖周围视线所及的建(构)筑物,主干道沿线的建(构)筑物、主要街道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的建(构)筑物。(三)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区域或建(构)筑物。上述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建(

3、构)筑物所需建设用地划拨、出让时,规土部门应事先征求区绿化市容局意见,并将所需配建景观灯光设施要求,纳入该土地划拨、出让条件。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一)造成严重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二)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和其他载体的结构和形态的;(三)长期缠绕树木等影响植物生长的;(四)损坏文物、公共设施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五)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或城市整体形象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由xx新城办负责编制xx新城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该规划的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xx新城景观灯光

4、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落实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第六条项目审核和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出让相关要求,将有关建(构)筑物需配建的景观灯光规划方案,纳入其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并报区绿化市容局初步确认;在项目工程实施阶段,将所配属的景观灯光效果方案,再报区绿化市容局专业评审,并按照评审(封样)结果组织招标、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评审成果按约建成,不得擅自改动该景观灯光设施设计评审封样效果(中标文件报区绿化市容局备案)。从事城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景观

5、灯光设施建设工程的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以其他形式肢解工程项目。景观灯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列入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和房产发证的必要前置程序。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具体景观灯光工程项目进行专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规土、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建(构)筑物的规划控制、土地出让、建设管理、验收交付时,应当就该建(构)筑物景观灯光建设的内容与成果,征求区绿化市容局的意见。第七条建设主体及费用承担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设置区域”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所需的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建设主体或业主承担。对于新建建(构)筑物配置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评审、同步施

6、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即“六同步”)。有关项目工程景观灯光竣工验收后,该设施建设质保金转入区绿化市容局。所有新城范围内所需配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建(构)筑物(包括:居住区、商务办公区和商业娱乐区等建筑形态)配建的景观灯光设施工程,均不得低于管理部门分类控制要求的最低单位造价。根据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的,区财政对超过标准部分建设费用(不含设计费用),予以不超过二分之一专项补贴;对土地出让时管理部门未提出配建要求,但根据专项规划需配置经营性景观灯光,且尚未建设的项目,由区财政予以补贴,补贴原则为不超过建安费用(不含设计费用)的二分之一;享受政府补贴的景观灯光工程项目,须

7、公开招标和第三方审价结算,以确定最终造价。第八条景观灯光建设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符合市容、交通、消防和用电安全要求;3.符合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并满足其结构、使用安全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景观灯光工程项目,应当安装独立的远程遥感信号接收装置(简称:下位机)及专用计量电表,纳入区绿化市容局景观灯光集成控制系统。景观灯光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载分开设置,并安装专用计量电表单独计量。景观灯光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设施的色调、亮度、照度、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值、能耗、接地电阻等技术指

8、标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础资料,报区绿化市容局备案,通过该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鼓励和支持景观灯光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景观灯光的智能化监控和实时管理,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九条运行、维护和改造经营性景观灯光设施业主单位,负责景观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其功能完好、运行安全。景观灯光设施陈旧、损坏或色温、亮度、功率,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能耗超标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或改造。其中“下位机”的维修、更换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纳入我区集控系统,并按照市、区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开启的景观灯光设施,且开灯

9、率、亮灯率均达到区绿化市容局相关要求的,区财政给予三分之一电费补贴;同时,前述景观灯光正常使用年限期满的改造费用,区财政也将按三分之一标准予以补贴;对未纳入我区集控系统的经营性场所的景观灯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费用,均由业主单位承担。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建(构)筑的景观灯光设施,其运行、维护、改造费用,均由区财政经费承担,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实施。第十条设施的控制与启闭双休日、节假日及特殊时间段景观灯光的启闭时间由区绿化市容局统一通知。纳入集控系统的景观灯光启闭由区绿化市容局控制,未纳入集控系统的景观灯光设施在接到区绿化市容局通知后同步启闭。第十一条设施变更按规定要求建设的景观灯光设

10、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因故确需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的,需事先提交改变、移动、拆除的方案报区绿化市容局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进行景观灯光设施改变、移动、拆除。第十二条责任追究以“谁维护,谁负责”为原则,负责景观灯光设施的维护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因景观灯光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营性景观灯光设施业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妨碍区绿化市容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或者盗窃、损毁景观灯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办法解释本管理办法由xx市xx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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