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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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尽管不是购买商品房必须签署的协议, 但是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 会要求购房者签订认购书(该文书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名称多 达十余种,比如认购书、认购协议、认购合同、认购合约、 楼宇认购书、房屋认购协议书、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 合同等等,其条款大同小异,以下统称认购书)。最近一个阶段 以来,基于认购书而发生的购房人与开发商的纠纷呈上升趋势。 本律师曾成功办理了广州市第一起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认购书 纠纷案,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应该说,该案对 购房者维权起到示范作用,它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及维护交易的稳定 性都有一定的益处,对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也有一定的影响。 以下

2、是 本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 认购书的相关法律制度所做的粗浅探 索,以期对广大购房者签署认购书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一、认购书的定义。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或者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 步确认文书。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是在双方订立商品 房预售合同之前订立的,其性质是独立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 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本约合同之外的预约合同,根据合同法的 规定,是独立有效的无名合同.就认购书的法律性质:简而言之,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 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方以外的第三人, 认购方则保证将在双方 确定的期间内,在认购书已初步约定的

3、条款的基础上, 与开发商就买 房事项进行商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订购书或者意向书)应当在开发商办妥立项、规 划、报建审批手续后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签订。 当出现纠纷后,应该依据订购协议中做出的约定及合同法来调整 解决。二、认购书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否认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之前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既然认购书是一种合同,其就应该受到合同法的规制,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 确认为无效。而认购书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任何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就不应该被认定

4、为无效。恰恰相反,对于认 购书的法律效力,基于合同法的相关法理,认购书作为合 同的一种,只要它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即便开 发商并不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张认购书有效是有明确依据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 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1号)指出:(由于)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确认为无效, (所以)法院在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认定合同效力问题上要充分注意 立法的重要变化,增强合同意识,贯彻合同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 则,不要将可

5、以认定为有效的合同认定为无效。这个规定是在该指导意见相当于总则的的部分做出的,对我 们广东省法院系统审理所有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的案件都 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应该遵照执行。该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方与预购方签订商 品房认购合同,约定预购方以定金担保其将来与预售方订立正式的商 品房预售合同,如该认购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的, 应当认定有效。这一规定是在该指导意见中相当于分则的部分做出的,针对 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的,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三、买房过程中如何签订认购书。首先,应该注意认购书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还是“订金” 方式在法律上“定金”与“订金”的性质

6、是不同的。主要的区别是定 金具备担保的性质,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 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价款或者 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 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属 于预先支付的一部份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和订金等,但 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还应注意的是协议书有没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中的“另有约定”。如果协

7、议书采取的是“订金”方式, 同时又没有“不予返还”的约定,那么即使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 合同,开发商也应按规定退还购房人交付的订金,即“向买受人返 还所收费用”。最后,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的是,在售楼小姐的强大攻势之下, 千万要保持清晰的头脑,看清楚售楼小姐的真实意图,并且用怀疑和 审慎的态度去考察真实情况,最好不要签订认购书,认购书并不是法 律规定的购房必须履行的程序,如果房子确实很靓,可以要求直接签 订正式合同。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直接开始协商合同条款,避免“定 金危险”。因此,本律师在此提醒购房人应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四、开发商违反认购书的约定,应该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或 者违约赔偿责任。作为

8、开发商,在楼市价格节节攀升的背景下,为了谋取更大的经 济利益,不惜毁约,并主动提出愿意向购房者双倍退还定金。这种情 况下,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购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又是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遵照省高院 关于 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22条的规定: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 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约定是预购方以定金担保其将 来与预售方订立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认购合同, 其法律效力不容 置疑。开发商应该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以后和购房

9、人洽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后如果明确表示拒绝和购 房人洽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和购房人洽 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比如把购房人认购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或 者故意设置障碍,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署)应该向购房人承 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认 购书所属的预约合同都未作规定,但也并非无法可依。司法实践中, 通常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是预约 合同的理论基础。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关于先契约 责任的规定,也成为规制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直接法律依据。2003年6月1日实施的由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对明确了商品 房预售认购书在现行法律状态下的性质及责任, 成为司法裁判的直接 依据,促进了商品房买卖中因认购书所致纠纷的解决, 对维护交易安 全将起到很好的作用。当然,从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不动产交易的本 质特征来看,从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 我国立法还有 待进一步完善认购书的规定,从而有利于促进商品房交易。同时本律 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规定违反认购书 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期有效的规范预售商品房的交易市场。房博士律师团张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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