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司法解释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32927737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8.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法行医司法解释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非法行医司法解释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非法行医司法解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法行医司法解释(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 20085号【发布日期】 2008-04-29【生效日期】 2008-05-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08 年 5月 9 日起施行。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

2、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 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

3、、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 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四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 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