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构建路径的历史演变与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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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构建路径的历史演变与未来展望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摘要】由于中国宪法的急剧变迁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近三十年来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构建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一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基于基本范畴构建宪法学理论体系,出现了宪法过程论、人民主权起点论、法权起点论等代表性观点;第二阶段(本世纪初)基于科学功能构建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出现了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历史宪法学等有影响力的流派。笔者以为,随着认识的深入与各种视角的整合,未来宪法学将基于系统功能重构宪法学理论体系。【关键词】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构建路径;历史演变;未来展望一、第一阶段:基于基本范畴构

2、建宪法学理论体系(一)代表性观点上世纪九十年代,党的十五大召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99修宪等历史性事件推动了宪法学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契机。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宪法学者解放思想,以巨大的理论勇气投身于宪法学研究中。虽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宪法学研究相对落后,但与过去相比,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活跃,集中探讨了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出现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并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鸣2。其中,代表性的观点:1.宪法过程论着眼于宪法的实施,宪法过程论者认为中国宪法学“首要问题是变静态宪法学理论结构为动态理论结构,并使这一结构作为宪法学基础理论直接贯穿于对所有宪法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的全过程。&

3、rdquo;这一动态理论结构形成了“以‘创宪’、‘制宪’、‘行宪’三大环节为基本逻辑结构的‘宪法过程论’”。3这一观点的提出,引发了宪法学界对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探讨热,但这一观点本身很快被淘汰。2.人民主权起点论着眼于宪法的逻辑起点与基本范畴,人民主权起点论认为“宪法学的基本矛盾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其道德基础在于人权保障,社会基础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逻辑起点在于人民主权。完整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应以解决这个基本矛盾为主线,包括宪法基础、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和宪

4、政运行四个方面的内容。”43.法权起点论着眼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统一性,法权起点论者主张“在权利、权力及其相互关系这个认识层次的基础上再深入一步,找到它们两者所分解出来的那个在理论上和逻辑上一定存在事物,并将其作为重构宪法学体系的分析起点。这个事物就是法权。”“法权是指一定社会一切权利与权力之总和,社会成员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其两个基本构成方面。”5据此,认为宪法学理论体系是由逻辑起点“法权”和基本范畴“权利”、“权力”构成的。(二)评析上述基于基本范畴构建宪法学理

5、论体系的方法,存在以下特点:第一,普遍认为宪法学的理论体系是由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决定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体系就是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因此,尽管各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都认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是宪法学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二,各种理论体系都存在共同的“前见”,即以成文宪法为考察对象,认为宪法是一个绝对自足的体系,宪法学理论体系只需考虑成文宪法内部的问题(或者说只需考虑成文宪法的内部结构问题),忽视了与宪法相关的问题(或者说宪法的外部结构问题)。因此,有学者不无道理地认为“由此建构起来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仍然属于注释宪法学或应用宪法学范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理

6、论宪法学”。6这种以成文宪法为参照系而构建起宪法学理论体系,实际上狭义地理解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三,将宪法与法律等同,因此宪法学理论体系本质上是宪法学的法律理论。这一点在现行的法理学教材上体现得非常明显:由于没有区分宪法与法律,认为法理学中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对于宪法的解释力就像对于普通部门法一样有效。实际上,宪法具有多重属性,法律仅仅是其属性之一,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空条件下,宪法的法律属性体现的程度并不一样。因此,现行法理学中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只能解决宪法中的法律问题。在宪法法律属性不突出的情形下,当下关于法的一般理论既不是宪法学理论本身,也不是宪法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这一意义上,

7、当前阶段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不是宪法的法律理论(或者宪法解释理论),而是宪法的非法律理论(即下文所说的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二、本世纪初:基于科学功能构建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一)代表性观点宪法学理论体系作为解释各种宪法现象的工具,不仅要明确这一工具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还要明确这一工具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意义以及在运用这一工具时所应坚持的准则。只有如此,这个理论才能有的放矢、作用明显。而中国宪法学关于理论体系的构建恰恰忽视了理论体系的功能这一主要方面。可能正是基于此,中国宪法名家近些年很少在基于研究对象或范畴讨论宪法学理论体系问题,而是在自觉反思宪法学功能、宪法学研究方法

8、、宪法学者使命的基础上,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宪法学流派。1.宪法解释学林来梵教授基于宪法学功能、宪法学使命以及宪法学研究范围的认识而构建了规范宪法学。7他精辟地论述道:“把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定性发挥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于走向了另一种极端,那就是仅仅致力于探究那些围绕着宪法规范而展开的诸种社会性要素,而不屑于细致地剖析在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宪法规范本身。时至今日的中国,注释宪法学之受到鄙视,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法问题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地替代了宪法学的劳作等迹象,从侧面上证明了一个可谓之以&ls

9、quo;宪法学之悲哀’的情势。”“之所以说是一种悲哀,是因为一旦无限度地扩展并倾斜地关注宪法学研究的周边对象,而不力图将认识的聚焦点设定于宪法规范之上,那么往往有可能在所谓‘科学的方法论’的旌旗下踏入了将事实与价值单纯地加以相提并论、甚至混为一谈的误区。在这一点上,我国迄今为止的法学研究已经留下了足够深刻的教训……”“有鉴于此,以笔者陋见我们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确切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Normativismus)、但又不至于完全倒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立足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他宪法现象则只是为了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次阶认为。换言之,它的‘终极关怀’不在于考量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探究宪法规范本身;它恢复了规范科学所应有的本来面目,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我们姑且将这种宪法学称之为‘规范宪法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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