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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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以下简称10部门)提出如下验收办法: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由10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验收。省级10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组织本行政区所辖的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 二、验收内容、标准和依据 申请验收的省(区、市)应在5个方面达到5有标准,具体验收内容、标准和依据如下: (一)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

2、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了收集、转运和处理。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已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基本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根据省(区、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三)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村庄保洁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队伍较为稳定。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四)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省、市、县3级已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

3、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第三方开展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评价。(五)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建立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根据省级、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三、验收程序(一)省级申请。省级10部门通过自检,认为本地区已有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经省级人民政

4、府同意,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验收申请函,其中省级自检报告作为申请函的附件。2.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法规标准等。 3.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基本情况,含组织领导体制、监督考核机制、资金投入、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 4.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统计数据表:含总人口、乡镇总数、行政村总数、农村人口总数;农村生活垃圾清运总量、处理率;所有乡镇中转设施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生活垃圾运输的车辆(不包括村内收集车辆)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类型及数量;农村保洁员数量;乡镇和

5、村级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数量;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总投入(建设费用来源和构成,运行费用来源和构成),农民缴费标准和年度缴费总额。 5.本省(区、市)三年内未曾发生过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不当造成恶性影响事件的说明,由省级10部门共同出具。 (二)材料审查。10部门结合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省级报送的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及其他相关数据,对申请验收的省(区、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信息系统、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和10部门掌握的数据一致,且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90%以上的省(区、市),可认定其通过材料审查。未通过材料审查的可提供补充资料。 (三)现场核查。对于通过材料审查的省

6、(区、市),10部门将随机抽样一定数量的行政村进行现场核查。抽取的行政村覆盖该省(区、市)所有地级市,抽样总数量在50个以上,并随机确定对某个乡镇进行全覆盖检查。现场核查由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依据现场核查评价表(附后)确定的项目进行逐项取证,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依据现场取证结果,逐村判断是否合格。申请验收省(区、市)有90%以上的抽样行政村判断为合格,方认定通过现场核查。 其中,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应有多个成功开展全国性调查的经验,有多项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的案例,入村调查和实地暗访经验丰富,有整套科学的调查方法、严格的保密制度,责任心强,履约能力好,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综合审定

7、。10部门成立评审组,依据“5有标准”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省(区、市)进行综合评审,得出是否通过综合审定的结论。对综合审定结论不合格的省(区、市),半年后方可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验收。四、结果公布对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审定的省(区、市),10部门将于每年年底按通过综合评审的时间顺序,公布当年度通过验收的省(区、市)名单。五、验收管理 对已通过验收的省(区、市),10部门将组织不定期明查暗访,如发现明显的反弹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非常严重不再符合“5有标准”的,将从通过的验收名单中予以除名。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现场核查评价表行政村名称: (省/市/县/镇/村);核查员姓名及手机:

8、 村庄联系人姓名、身份及手机号码: 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调查方式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陈年垃圾1田野、村头、道路沿线、村内空地等区域是否有陈年积存垃圾(占地面积大于10平方米)走访、查看、拍照无;1-3处4处以上公共环境2村内主要道路沿线是否有临时性垃圾堆放点查看、拍照0-5处;6-9处10处以上3村内河流、沟渠是否有漂浮垃圾查看、拍照0-5处;6-9处10处以上4农户房前屋后是否有随意倾倒垃圾现象查看、拍照0-5处;6-9处10处以上处理情况5是否有垃圾直接焚烧现象(包括焚烧池、简易焚烧炉或露天直接焚烧)走访、查看、拍照无;有,不常见有,且常见(通常如此处理)6是否有直接将垃圾倾倒于河、沟、塘现象走

9、访、查看、拍照无;有,1-4处有,5处以上7如有村内堆肥处理设施,堆肥垃圾中是否含有非生化成分(塑料制品、织物、瓶罐等)走访、查看、拍照无;有,不常见有,且常见(不注意区分塑料、织物、瓶罐)8如垃圾进入乡镇处理设施,乡镇处理设施工艺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运行是否正常,并查验是否履行环评手续走访、查看、拍照卫生、正常运行,且设施已履行环评手续不卫生或不正常运行*9如垃圾进入县市处理设施,与县市处理设施运行单位确认,并查验是否履行环评手续走访经确认,进入县市处理设施,且设施已履行环评手续经确认,未进入市县级处理设施10如为其他处理方式,请确认处理设施是否卫生、是否正常运行(注明方式): 走访、查看、拍照卫生,正常运行不卫生或不正常运行保洁员11保洁员工资是否按时足量发放走访是否调查员评价合格; 不合格签名复核专家评价合格; 不合格 签名注:以上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不卫生:指不属于卫生填埋、工程焚烧、规模化堆肥的工艺,如不带防渗措施的填埋、露天焚烧、无除烟除尘措施的小型焚烧炉等;不正常运行:指设施设备基本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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