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象城步行街商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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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象城步行街商铺租赁合同 签订地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万象城步行街商铺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标的物描述1.1商铺位置:万象城步行街 号商铺(详见附件一商铺位置图)。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1.2面积误差:面积误差若在2%以内,甲乙双方对租赁费误差部分互不计价,超出2%部分的面积依租赁单价计算增减租赁费。1.3商铺附属设备与设施:见附件二。第2条租赁期限2.1租期:本合同的租期为 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2续约:本合同在期限届满时自动终

2、止。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需在承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承租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合同。第3条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3.1租金:乙方向甲方支付该商铺的租金以 元每日每平方米计算。乙方需要交纳的各期租金及合计租金见附件四。3.2公共物业管理费:指公共区域的行政管理、保安、保洁及公用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的费用。乙方负责支付该商铺的公共物业管理费。3.3能源费:乙方应承担使用该商铺所产生的日常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的电费、电话费、水费、煤气费、加时空调费(如有)等。3.4税费:乙方须按时支付所有中国法律明文规定由乙方支付的一切税项及其他费用。第

3、4条履约保证金4.1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之详情见附件四。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交纳保证金为由拒绝交纳一切应付的费用。4.2本合同租期届满,并且乙方将恢复原状的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移交给甲方后,如出现需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以保证金抵扣或作为债权向乙方追偿。4.3当该保证金被抵扣时,乙方应自动于接到甲方发出的保证金被抵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足。租期届满,如在乙方撤离该商铺时可预见之费用超出其保证金,乙方应在撤离前无条件补齐。4.4租期届满一个月后,甲方无息返还剩余保证金。 第5条商铺用途5.1乙方承租该商铺的用途为:行业 ,品牌 ,其他 (详见附

4、件三)。第6条装修6.1乙方根据本合同中约定,装修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乙方须承担此期间施工时产生的能源费、公共物业管理费等费用。6.2乙方的装修方案及图纸(包括乙方的店招牌)需先报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乙方必须在经物业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在审核备案的范围内制作并施工安装。6.3装修如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乙方自行申报并承担相关费用,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第7条物业管理7.1甲方应保持屋顶、主结构、墙面以及电源、下水道、电缆、电梯、自动扶梯、灭火及安全设施、空调设备及其他设备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保持本商铺处于正常运行状态。7.2乙方应保证商铺及其设施、设备完好无

5、损。若乙方需要改动所租商铺内设施设备,须提前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施工方案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该施工损害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或损坏防水层、防水设施,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害损伤的,由乙方承担责任。7.3甲方提供之设备、设施(见本合同附件二)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甲方负责维修或更换,乙方承担相关费用。7.4乙方提供之设备、设施装修出现破损,乙方应自行及时修复,在甲方书面通知规定日期内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单位维修,以保持本步行街的统一水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7.5乙方商铺内的设施设备与建筑物内其他区域通道等必须无条件符合国家消防要

6、求。 第8条乙方责任8.1在该商铺交付使用前,甲乙双方须同时对该商铺内部进行检验。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保持该商铺内部的地面、灰泥、石膏、其他装饰、墙壁、天花板、甲方的附加物、装饰、配件及所有其他附加物(无论属于甲方或乙方)包括所有窗户、电动装置、电线、水管等处于完好的状态(合理的损耗除外)。8.2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内,乙方应允许可能的或未来使用者勘察该商铺,并允许甲方在其认为合适的地方展示招租广告。8.3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分租、停止使用或转租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乙方亦不得批准、容许任何安排及交易,致使任何第三者获得使用、占有、享有该商铺任何部分的权利,无论该第三者是否为此支付租

7、金或其他代价。第9条甲方权利和责任9.1在乙方履约的前提下,甲方保证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该商铺,而不受方或其代表的甲不合法的干扰。9.2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公共物业管理费、能源费、排污费或乙方须支付的其他费用(倘甲方选择向乙方催付)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及因乙方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把该等损失当作债权向乙方追讨。第10条不可抗力10.1双方约定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仅限于战争以及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瘟疫等自然灾害及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等情况。10.2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在此类情况发生后的十四(1

8、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理由,并同时提供由当地公证机关或公认的权威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10.3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不应视为违约,其相关责任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而得到部分或全部免除。第11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11.1甲方逾期交付商铺的,应当承担三十日租金的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逾期交付商铺达六十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应当承担相当于本合同第一租约年三十日租金的违约赔偿金,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除外。11.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公共物业管理费、保证金或未补足保证金的,应当承担应付未付款项

9、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十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12条适用法律及语言12.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2.2本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往来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12.3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调解,若协商、调解不成,选择下列 方式来解决本合同纠纷:(1)烟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3条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商铺位置图附件二:商铺附属设备与设施附件三:商铺用途附件四:各期租金及合计附件五:其他约定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自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需持授权委

10、托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日期: 日期:后附:附表一 平面图附表二 交付标准及设备、设施清单附 表 三 用 途该商铺单元只限用作经营之用途, 承租方须以 之商业名称经营前述业务。除获得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外, 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擅自变更该商业名称,承租方应遵守国家和烟台市有关商铺单元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开始营业日前承租方必须已领取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及其它必需的经营文件,并将有关复印件交予出租方。承租方必须确保在租赁期内对上述品牌的合法经营权或所有权,并于交付日前将上述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交给出租方。承租方不得以其经营执

11、照中获得的营业范围为由,擅自进行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用途和经营范围。附表四 租金、履约保证金租金 a)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该商铺的租金以人民币 元/每日每租赁平方米计算。b)租期内承租方需要缴纳的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承租方需要交纳的各期租金及合计租金见下表。1.第一租约年每次交付 月的租金 大写: 元 2.第二租约年每次交付 月的租金 大写: 元3.第三租约年每次交付 月的租金 大写: 元 c)本合同采取押 付 方式,每 个月缴纳一次。履约保证金(a)承租方应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提供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总计相当于 个月之固定租金) 。(b)承租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该保证金人民币 元。附表五 其它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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