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新旧税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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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所得税新旧税法对照表 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和其她获得收入的组织(如下统称公司)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本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不合用本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除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她所得,根据本条例缴纳公司所得税。 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她所得,涉及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第十八条 金融、保险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公

2、司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她所得,根据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她所得,根据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公司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本法所称居民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公司。本法所称非居民公司,是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公司。 第二条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公司或组织,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公司; (二)集体公司; (三)私营公司; (四)联

3、营公司; (五)股份制公司;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她所得的其她组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和外资公司。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合,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公司和其她经济组织。 第三条 居民公司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合获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合但

4、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合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投资公司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公司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第四条 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公司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合用税率为20%。 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第五条 外商投资公司的公司所得税和外国公司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合的所得应纳的公司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十九条第一款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未

5、设立机构、场合,而有获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合,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合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容许弥补的此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合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第六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多种来源获得的收入,

6、为收入总额。涉及:(一)销售货品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她收入。 第五条 纳税人收入总额涉及: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她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她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涉及成本、费用

7、、税金、损失和其她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获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畴、原则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原则,在财政部规定的范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8、 (四)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其她项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公司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

9、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获得收入无关的其她支出。 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多种赞助支出; (八)与获得收入无关的其她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

10、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她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她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

11、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她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公司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七条 公司在汇总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赚钱。 第十八条 公司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后来年度结转,用后来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局限性弥补

12、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合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局限性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公司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措施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她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措施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畴、原则和资产的税

13、务解决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财务、会计解决措施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解决措施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合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本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精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根据。 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合的财务、会计解决措施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根据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合用税率,减除根据本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获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根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后来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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