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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手续费支出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手续费支出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各项代办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手续费支出是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和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信用社不得支付代办放贷手续费。第三条手续费支出应坚持“分级管理、核定比例、控制增幅、据实列支”的原则。第四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青岛、潍坊市联社,莱芜市联社筹备办(以下简
2、称办事处)根据省联社指导意见,制订手续费支出管理办法,核定辖内县(市、区)联社或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手续费支出最高计付比例,对县联社大额手续费支出进行审查审批,监督各联社真实合规地列支手续费支出。第五条代办储蓄手续费当年列支总额(包括表彰、奖励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最高不得超过代办储蓄存款月均余额(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前)的7,具体比例由各办事处根据辖内各联社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代办收贷手续费当年列支总额应严格控制在实收利息10%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办事处根据辖内各联社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第六条 各市当年手续费支出总额比上年的增幅,不得
3、超过当年营业费用增幅。其中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额的增幅不得高于年末各项储蓄存款增幅;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额增幅不得高于年末实际贷款利息收入增幅。第七条 办事处要在省联社规定的手续费支出最高计付比例和增长幅度内,结合辖内信用社往年实际执行情况,合理确定各联社最高计付比例和增长幅度,防止手续费支出非正常增长。第八条 代办储蓄余额比例过高、人均存款偏低的信用社、县联社,要从严控制代办储蓄手续费的支出,加大经济核算力度,节约吸储成本。第九条 办事处要明确辖内信用社列支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的项目、额度和审批方法等内容,加强对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的管理。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列支的大额手续费支出,经办事处审批,报
4、省联社备案同意后,省联社及各办事处计算增幅时可剔除。第十一条 县联社要在办事处核定的比例以内,统一全辖信用社代办手续费列支标准。第十二条 信用社因代办站发生的正常费用支出均应在手续费支出中列支。信用社代办储蓄手续费要以代办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照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分档计付。第十三条 信用社列支代办手续费,应坚持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按月或按季支付。第十四条 信用社手续费支出应在规定比例之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信用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手续费支出,不得支付现金,并按税务部门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手续费支付列支凭证要附有代办业务种类、代办业务金额、代办手续费
5、计提比例、计提金额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复等。信用社列支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资金及召开代办人员会议费,要附有同意表彰、奖励或召开会议的决定、受表彰、奖励或与会代办人员的签字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复等。信用社列支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必须凭收费单位出具的相关收费凭证入账。 第十五条 信用社手续费支出(300元内的代办结算手续费除外)均需县联社审批后方可列账,单笔超过1万元(含)的要报办事处备案,单笔超过50万元(含)的要逐级报省联社备案。第十六条 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代办储蓄手续费、代办收贷手续费和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进行分户核算,据实反映费用支出与业务配比情况。第十七条 对于不良贷款清收人员
6、的奖励,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按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清收盘活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02197号)文件执行。列入手续费支出的奖励资金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经批准后凭批复列账,在“手续费支出-代办收贷手续费”账户中列支。第十八条 县联社要加强对手续费支出的管理,正确反映计算基数、支付情况,确保列支代办费真实准确,严禁随意编造基数、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等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九条 县联社稽核、会计部门要定期对手续费支出的列支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核实手续费支出管理使用情况,并报办事处备案。第二十条 各办事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符合全辖实际的手续费支出管理办法,报省联社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指导意见由省联社制订并负责解释,自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