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的流程及相关司法解释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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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的流程及相关司法解释含案例民事纠纷中,如果被判令赔偿的一方将财产转移至香港或其本身有财产 在香港,如何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在现实中可能出现的问 题。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虽然不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但并在香港有财产 的,可通过申请执行内地判决的途径解决,该途径将是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的 内容。如果被执行人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或为香港常住居民的,除前述途径 外还可通过第二种途径解决,即依据香港公司(清盈及文)彳条例(第32章)或破走条例(第6章)请求香港法院发出破产令,强令作为 被执行人的香港公司或个人破产,申请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分割债务人破产后 的剩余财产受偿债权。以下是对

2、两种途径的分别介绍。一、内地判决直接申请在香港执行2008年以后,内地与香港在判决相互执行方面的合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相关的法律依据包括2008年7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解释、内地判决(交互弓鱼制树亍)条例、香港高等法院规则。以下是内地法院判决(包括内地法院作出的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 书、支付令,下同)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细节问题:1、申请的时间期限:终审判决后的2年内。起算日为法院判决中列明的执行期的最后一日, 如果判决中列明按阶段执行的,起算日为各阶段执行期的最后一日。如果判 决未表明执行期

3、的,起算日为判决生效之日。2、接受申请的法院:香港原讼法院。根据香港的法律体系,原讼法院是香港高等法院的两个 分支之一,另一个是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仅审理上诉的案件,原讼法院审理 的案件为重大的刑民事案件。不服原讼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仍不服,还可以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3、申请执行的判决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判决由特定法院作出;该处的特定法院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 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最近更新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名单显示,符合条件的基 层法院数量已接近200个。(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有书面

4、的选用内地法院处理争议的约定;(3)被申请执行的判决是终审和完整的判决;(4)该判决在大陆具有可执行力;(5)判决的执行标的是金钱给付。4、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1)翻译成英文的加盖法院生效章的判决书;(2)书面说明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可知的最新住所;(3)对以下事项的书面说明:(a)申请人享有申请执行判决的权利;(b)原判决尚未得到完全执行;(c)截至申请日,原判决在原审法院仍具有执行力,并且如果被香港法院认定可以执行不存在被撤销的理由(具体理由见下文 6中的各抗辩事由), 为提升法院认可申请执行判决的概率,应对各条抗辩事由不存在的情况进行 陈述。(4

5、 )说明截至判决注册日依照原审法院的标准认定的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利息。(5 )其他的证据用以证明原判决在原法院地具有可执行力,及支持被申请人申请支付利息的相关的法律法规。5、法院收到上述文件后作出判决的注册令,并送达被执行人。注册令 上明示被执行人的抗辩期间。6、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注册令的抗辩事由包括:(1 )被申请执行的判决不满足上文3中所列的任一条件;(2) 判决的注册违法香港法律;(3) 双方选用内地法院处理争议的约定依据内地法无效;(4 )判决已完全被执行;(5 )香港法院对双方争议事项具有专属管辖权;(6 )在原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未被传唤出庭进行答辩,或虽出庭但未给予足够的时间答辩;(7

6、)判决基于欺诈作出;(8 )双方争议事项已在香港进行审理或仲裁并已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9 )双方争议事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审理或仲裁并已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且该判决或裁决已在香港被执行;(10 )执行该判决将违背公共政策;或(11 )该判决已在内地通过上诉或再审被推翻。7、香港法院在收到双方的材料后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 )香港法院在收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书面文件后如果认为有必要 可开庭审理双方申请文件中有争议的事项。(2 )法院可以在全面考虑后主动施加或依申请人的申请而施加一定的 条件,例如要求支付保证金等,然后继续申请执行的程序。8、其他应注意的事项:(1)原判决中给付金额不是

7、用港币计算的,要转换成港币,汇率以判 决注册日的汇率为准。(2 )与申请注册相关的一切合理支出,例如律师费和法院收取的费用, 应在申请注册时一并提出。(3 )证明判决在内地具有执行力的文件为原审法院发出的证明原判决 为终审判决并在内地具有可执行力证明文件。二、凭内地判决在香港申请被执行人破产1、被申请人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的情况(1 )申请依据:被申请人无力偿债。证明标准包括:(a) 债权人发出偿债通知,但三周时间内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或提供担 保;(b) 法院的生效判决未被执行;或(c )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资金流情况证明债务人无力偿债。(2)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如下:(a )对于债务存在实际的争议;

8、对于已生效判决,即使是境外判决, 如果债务人不能证明存在较明显的推翻原判决的理由,香港法院较难认定未被香港法院认可的判决存在实际争议。详见案例佛山市1慎德匾金J!裂衣有限公司诉首育即寺装(香港)有限公司2011 HKCFI 79 ”。该案中,原告以被告未执行内地法院已生效判决为由申请被告破产,获得香港法院的支持;(b) 被申请人不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处境,例如被申请人可以证明其存在大额的对其他公司的应收账款等;或(c) 申请人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例如被申请人证明其并不欠申请人的债务。(3)破产程序(a) 法院指定清算人;(b) 清算人接管破产公司的财产;(c )债权人申报债权;(d) 清算人确定

9、债务人的可分配资产;(e) 资产分配给债权人;(f) 解散公司。2、被申请人作为与香港存在联系的自然人的情况(1 )被申请人的身份条件:自然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作为被申请人:取得香港户籍;在提出 申请日被申请人在香港;或在申请日的前三年时间内被申请人通常居住在香 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在香港经营业务。(香港破产条例第四条)(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满足的条件:(a )申请人必须为债权人;(b)在申请提交时,债权额度大于10000港币,该债权实现的时间是 确定的且无担保,债务人对于该债务无力偿还或被预期不会偿还,并且不存 在要求撤销就相关债权送达的法定偿债要求的申请。对于债务无力偿还的证 据

10、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了偿债通知,三周时间内债务人未遵守偿债通知的 要求或申请撤销该通知。(3 )破产令下达后的处理程序:法院指定官方接收员作为临时受托人托管破产人的财产,如果财产大于 200,000港币,临时受托人举行债权人大会任命真正受托人和债权人委员会, 受托人搜集破产人的财产并对债权人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破产人在破产令 下达日起的四年后才能免除破产状态。以上为内地判决的债权人在香港取得执行财产的两种途径,从获取执 行财产的额度方面讲,第一种途径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申请香港法 院认可内地法院判决的程序和事项上较破产程序而言较为复杂,这或许就 解释了虽然香港法院认可大陆判决的效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在 2008 年就实施,但现实中成功获得认可的内地判决的案例却不多见。相比之下, 破产程序在香港运用的机会较多,也更为成熟,但因为破产后债务人的其 他债权人也有权利申请分配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的债 权是否能通过分配破产人的财产获得全部实现尚存在一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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