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新闻宣传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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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卫生系统新闻宣传奖励办法各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充分调动各单位通讯员写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全县卫生系统宣传力度,及时、全方位报道卫生工作成果,推进全县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内容及对象全县卫生系统干部、职工在各级党报党刊和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卫生报刊上发表有关我县卫生工作正面宣传的新闻稿件(含通讯、消息、报告文学、新闻图片、经验总结、信息等),都依据本办法进行奖励。有偿刊登的稿件,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二、奖励办法 (一)在人民日报、健康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头版头条上发表或播出文章,每篇奖励800元,其它版面按1000字以上、1000字以下分

2、别给予600元、400元奖励。在其他国家级报刊杂志上用稿分别给予600元、400元、300元奖励。 (二)在大众日报、xx电视台xx新闻头版头条上发表文章,每篇奖励400元,其它版面按1000字以上、1000字以下分别给予200元、100元奖励。在其他省级报刊杂志上用稿分别按300元、100元、60元予以奖励。 (三)在xx日报、xx晚报、鲁中晨报、xx电视台xx新闻头版头条上用稿奖励200元,其它版面1000字以上、1000字以下按100元、60元奖励。其他市级报刊用稿分别按80元、60元、40元奖励。 (四)在省委、省政府主办的刊物、简报上发表文章1000字以上、1000字以下分别按160

3、元、80元予以奖励;在市委、市政府主办的刊物、简报上发表文章1000字以上、1000字以下分别按80元、40元予以奖励。 四、有关要求为提高稿件质量,确保符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对报送的稿件一律实行审核登记: 1、工作人员所写的一般性的稿件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登记并加盖局行政公章。 2、反映重大突发性事件的稿件,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加盖局行政印章并予以登记。 3、报送电视台的图像新闻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登记。 4、外单位人员所写反映国土资源工作的稿件,由局办公室从严控制,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加盖局行政公章并予以登记。 5、除被录用的稿件外,其他被录用的稿件,投稿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与市局办公室取得联系并予以登记。 6、未经审核登记上稿的,原则上不予奖励。因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领奖办法 按本办法规定录用的稿件一律凭用稿通知单或上稿原件每一季度末由局办公室核定数额后到财务室领取奖金。 六、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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