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心工程社区服务站”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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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工程社区服务站”项目推进会议 文件之2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社区服务示范项目“暖心工程社区服务站”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试行)为保证“暖心工程社区服务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财务管理指引(以下简称“财务管理指引”)、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各地服务站开展的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国所有“暖心工程社区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一、项目资金本项目的资金来

2、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包括社会募集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各类资金解释和确认方式如下:(一)中央财政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是由国家民政部专项拨付给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用于支持本项目的补助资金。(二) 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是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除本项目补助资金以外的、与本项目用途相同并使用的资金,包括社会募集资金、其他财政资金。1.社会募集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是各服务站凭借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全国性公募资格,向社会募集的资金或非货币资产。该部分资金应全部归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统一核算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确认程序后,方可确认为本项目的配套资金。2.其他

3、财政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包括服务站接受的地方财政拨款和取得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服务站从地方政府争取的财政资金,可直接由地方政府拨付给服务站。地方政府应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该资金性质、用途与中央财政资金的用途相同,提供批准文件、拨款记录、合作执行单位的相关会计记录、付款记录、发票、受益对象确认书等相关资料。服务站实际收到并使用在本项目的财政资金确认为配套资金。二、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服务站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以项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全部用于项目所规定的受益对象

4、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三) 经济合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勤俭节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力争做到经济、合理、高效。三、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一)规范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和拨付服务站应在年度执行计划中,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按照项目规定范围和标准,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分别编制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的预算。费用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预算提交基金会审批后,由基金会向其拨付资金。(二)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服务站应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的要求做到:1.建立严格的支出审

5、批制度服务站应建立项目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支出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审批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对重大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所建立的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均应按规定履行其职责。2.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服务站应按照财务管理指引和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项目资金全部用于项目所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中央财政资金的应全部仅用于项目所规定的社会服务支出,避免出现资金结余的情况。配套资金可用于社会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支出。3. 规范物资或服务的购买购买物资或服务应履行必要的询价、比价或招标

6、程序,对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数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购买服务或物资应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经济、合理、高效。4.严格资金拨付程序服务站应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按项目进度使用和拨付,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或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商品的单位或组织,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不得将资金转移其他单位留存。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的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大额支付现金、超范围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服务站应规范款物发放的程序,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5.保证报销票据的合法性项目资金支出的报销应取得合法的票据

7、并载明事由或用途,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作为支出凭证,不得出现“以拨代支”、无票列支费用的现象。6.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服务站应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除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全部纳入本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属于应税收入的,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发放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社会募集资金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应将捐赠款汇入基金会捐赠账号,由捐赠方与基金会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性质与用途,明确该资产作为项目配套资金。对于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向捐赠方索要公允价值证明文件、了解市场价格并进行判断等,验证所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本项目不接受捐赠的劳务(

8、服务)作为配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定向用于捐赠方所在服务站的社会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项目执行费用支出以及服务站建设的其他支出。其中,与中央财政资金用途相同的资金确认为项目配套资金,不属于中央财政资金用途相同的资金,作为基金会对服务站公益性支出。(三)规范受益人选择和确认受益对象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必要的选择程序,确保受益对象符合项目的要求。社会服务支出必须履行受益对象确认程序,填列受益对象确认书,做到内容齐全、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四、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标准(一)社会服务支出社会服务支出是指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包括拨付受益对象的款物、

9、购买开展活动所需的服务或物资支出等。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均可用于此类支出。1.直接用于受益对象的现金支出、物资支出、服务支出服务站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执行计划,明确受益对象的数量,或服务活动的范围、数量、费用标准据实列支。应按照受益对象确认的相关规定,签署受益对象确认书。现金支出是向受益对象直接发放的现金或等同于现金,发放标准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直接交付给受益对象,平均发放标准参考每人每次100元。物资支出是为受益对象直接购买的物品、为提供服务购买的物品和设施、举办活动购买的物品,应遵循询价、比价原则,保留原始购物票据,直接交付给受益对象,购买物资平均标准参考每人每次50元。服

10、务支出包括由服务站为受益对象提供的服务活动、购买的服务、由志愿者提供的服务,服务平均标准参考每人每次价值50元。购买物品支出应保留发票和费用明细单,购买服务的支出应有服务协议并保留资金拨付证明,向志愿者发放的劳务费应遵循劳务费支出的规定。中央财政资金应按照标准用于社会服务支出,配套资金可以根据各地情况,适当调整标准。2.培训费(服务志愿者)培训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针对于志愿者开展的培训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包括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费等)。其中讲课费是指开展培训所需的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服务站应

11、本着节约原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培训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350元以内,其中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及日程、师资简介及资质证明、教材讲义、会场照片、参加人员签到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质量评估表及汇总表、培训意见反馈、培训总结、讲课费签收单、会议场所消费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3.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

12、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服务站不得向参与项目执行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执行时应按实际情况及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对于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但超过国家标准的专家咨询费,可作为配套资金列支。服务站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及领款人签字的专家咨询费签收单,专家咨询费签收单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记录、专家咨询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4.劳务费(志愿者)劳务费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支付给在

13、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服务站应明确服务内容、人数、标准,标准应符合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物价水平。劳务费不包括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产生的救助对象的各种补贴,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服务站应当保留工作时间记录和劳务费支付表,劳务费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内容。5、交通费(志愿者、专家)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义工)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的要求执行,市内交通费

14、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差旅费,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时间、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市内交通费报销时,除票据外,报销单据中应注明项目人员姓名、外出事由、起止地、费用类型等。(二)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包括购置的办公设备支出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的服务设施支出。服务站应本着经济、节约、满足基本功能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购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站购买的、直接交付受益对象或捐赠给为受益对象服务的组织的设施,应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此类支出,配套资金中社会募集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可用于此类支出。(

15、三)项目执行费用支出项目执行费用包括执行项目所必须的交通、会议、印刷、宣传等费用。中央财政资金不可用于此类支出,配套资金中社会募集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可用于此项支出。1. 培训费(项目执行人员)计入项目执行费用的培训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项目执行人员的培训费。服务站应本着节约原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并与执行项目相关。2. 交通费(项目执行人员)计入项目执行费用的交通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项目执行人员的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内交通费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3.会议费会议费是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服务站应本着节约原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列明会议的用途、次数、规模,按费用类型列明金额,全部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服务站应当保留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材料、会场照片、相关合同(场地使用、印刷会议资料、购买会议用品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会议总结或成果、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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