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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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 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 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 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2、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 疗事故技术

3、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 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 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 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 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 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4、,以及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 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应当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 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 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院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以医疗事故的认定 为标准的,故而对于条例中不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没 有新的法规或说明的情形下,继续适用.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5、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 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条款中,主要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过错如何认定?从大的原则来说,过错的认定一般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及通过鉴定 确定过错两种方式。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很好理解,比如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注意义务,违反诊疗规范等等.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过错,则需要通 过鉴定予以确定。医疗过程很多都是带有损害的,例如胸外科要开胸,做肺叶切除;手术有时还要切掉一两根肋骨,或者切除一大段小肠;还有药物副作用、CT辐射等等,这些都是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必然出 现的损害。损害原因可能

6、是有的医生掌握不当导致,但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过错, 则需要通过鉴定.第二,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该条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 偿。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 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 过高.同时,原来对医生不利的举证倒置改变后,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 成本。无论医患双方如何理解,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这是不争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因

7、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未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有可能引发新的争议.毕竟法律无取代司法解释的功效,类似的相关情况还需要侵权责任 法实施后在实践中出现了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解释权.第三,关于赔偿比例的问题?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有直接 或间接的关系,疾病本身的存在不容忽视.如果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对医 疗机构而言是极不合理的。所以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来予以确定损害赔偿的比例,是必须和必要的.实践中,

8、一般要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 的责任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 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这个条款主要关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及同意权的 规定。这个条款主要想说两点:第一,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关于患者知 情权和同意权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是早就 有的规定。比如:知

9、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是作为证 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必要证据,无需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 机构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 相应的医疗措施.从条款的内容可以得知,该条的规定是关于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措 施的规定。紧急救治的特征,即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必须承担紧急救治的义务.1、法定性。医患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界定为医疗服务合

10、同关系。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患者的紧急救治权优先于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 构的任何合同权利,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交付 医疗费用对不履行紧急救治义务进行抗辩。所以该条款的出现引发了一大片的叫好声,但对医院而言,无疑会增 加很多的负担。拖欠医疗费用的现象现在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医疗追讨往往难以奏 效。2、紧急性.只有在病情危急,严重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时患者才享有这一权利。3、补充性.医疗机构的这一紧急救治义务是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知情同意权的补 充,不能对抗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必须是在患者无法行使自主决定权的情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况下从患者的利益出发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怀。4、免责性。

11、紧急救治行为很可能对患者造成不良的后果.衡量人的生命健康权与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行为可能对患者造成的 不良后果,理论上认为,应当容忍这种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在此情况下不 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 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个条款是关于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 意,对患者以至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 害的责任.体现在三个方面: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 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

12、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 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智慧和最佳判断。有必要提请注意的是,条款中所规定的“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 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 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 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 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

13、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条是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二个问题:1、医生违反了哪些法律、哪些诊疗规范就能推定为有过错?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执 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 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疗规范主要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 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医用氧舱临床 适用案例技术要求、综合医院

14、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量管理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等, 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的,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 疗规范的规定,即推定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比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 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类似于这种“应当”、“不得”的强制性规定,即是法律、行政法规的 明文规定.今后,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 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此来 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15、.2、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根据本条规定,要由患者来举证证明诊疗活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由于举证主体和证明标准上的变化,患者原则上要承担第一次的鉴定 费用.如果患者不申请鉴定,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 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 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 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本条是关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 液造成患者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 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这一条是关于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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