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打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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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共同发起设 立,特制定本章程。第 2 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规章不符的, 与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 3 条 公司名称: 。第 4 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 5 条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设立方式第 6 条 公司设立方式: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7条公司股份总数:第8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 第9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缴万元)第10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第六章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本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11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姓名 或名称认购的 股本数出资方 式持股比 例实缴的 股本数出资时间第12条 公司注册资本已由全体股东于天津市金融办下发中选通 知后30日内全部足额缴纳。第七章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13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业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

3、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出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与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 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 14 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 1 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4、(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其他情形 .第 15 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16 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

5、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 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 17 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 是,公司持有的本

6、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 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18 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 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 19 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主持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八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 20 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注:

7、 5 人至 19 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21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8、)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 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22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

9、职务。第23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10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由发起人或董事自行 约定。第 24 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 25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 26 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10、,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 27 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11、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 28 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十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 29 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注: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 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12、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 3 年(注: 在三年内由发起人自行约定) ,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 30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13、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于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发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 31 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第 32 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十一章 公司利润

14、分配办法第 33 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 34 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15、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 35 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照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36条 公司因第35条(一)的规定而解散的,可以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 续。第37条 公司因第35条(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 组成及职权有股东约定)。第38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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