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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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2.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药品采购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购买记录及发票回执联上填写身份证号并签字。 3.医疗用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4.专人、专柜、专用账册管理,毒性药品必须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调剂人员负责。设立专门药柜加锁保管。严禁收假、发错,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杂。5.药剂科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签字的正式处方。医师开具毒性药品处方时,应准确清楚的写明处方全部内容,并应在毒性药品右上角加签医师姓名。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6.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签名。 7.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一年,以备后查。 县人民医院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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