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宣传标语(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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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贸市场宣传标语(精选多篇)集贸市场宣传标语(精选多篇)集贸市场计量管理职责1、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并将主要制度悬挂或张贴公示;2、健全计量管理网络;3、与经营者签订进场协议,明确计量权利、职责和义务;4、设置必要的公平秤、备用秤,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配置经营用计量器具。集贸市场计量检查管理制度1、市场主办者(总经理)每半年一次组织进行内部审核,监督检查各项计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2、计量管理员每月一次对市场计量器具法律符合性进行检查;对计量检察院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巡查和自校记录,了解市场对其履职情况的反映。检查情况形成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发出通知单,责令整改。3

2、、计量检查员每周一次对市场计量器具法律符合性进行检查,并运用砝码对经营用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形成检查和自校,形成检车和自校记录;每日一次对市场计量行为规范性进行巡回检查,并对市场公平秤进行自校,对检查出的问题发出通知单,并报告计量管理员进行纠正和处理。4、除上述检查外,市场应按照质检部门同意部署自主或配合开展计量专项检查。市场主办者可根据本市场实际需求自行安排重点项目计量检查。5、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市场主办者(总经理)或计量管理员依靠各自职责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促使及时纠正。集贸市场计量投诉处理制度1、市场对诚信计量做出公开承诺,承诺书在市场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对“短斤少两”投诉及时处置并予以补偿

3、,或由市场先行赔付。2、市场在醒目位置设立投诉意见箱,在管理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明确投诉举报受理责任人,畅通投诉举办渠道,方便消费者投诉。3、计量管理员负责计量投诉纠纷处理。受理计量投诉,应当热情接待投诉人,及时了解情况、调查举证,公正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4、以顾客满意为宗旨,对于一般性“短斤少两”现象进行调解、补足分量或退还钱款,并对经营者批评教育;对于严重或恶意“短斤少两”行为可实行市场先行赔付,想消费者道歉,时候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追究责任,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质监部门。5、对不能调解的计量争议,可申请质监部门仲裁。对于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的计量投诉,市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可靠

4、的信息,保证计量纠纷得到调解,违法行为得到追究。集贸市场计量责任追究制度1、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场支持配合质监部门依法追究经营者违法责任。2、新进场经营户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具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合格证,向市场计量管理员申报登记后方可投用。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不合格计量器具。3、经营者如需更新计量器具,应及时向市场计量管理员报告。必须购买有cmc标志的计量器具,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和“三无”计量器具。4、经营者必须依法准确、规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用“斤、两”等作为计量单位标价。5、禁止使用超过检定周期

5、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违反上述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市场将依据相关协议约定追究经营者经济责任。6、经营户发生故意破坏精良器具准确度,使用“鬼秤”作弊等严重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市场将予以公告清退。7、经营者未妥善维保计量器具,致使检定表示、封缄损坏,或计量准确度超差,由计量管理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8、计量管理员疏于管理,未及时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致使市场计量器具超期使用,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9、计量检察院玩忽职守,未履行计量巡查和自校职责,致使公平秤或经营用计量器具准确度超差,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第二篇:县集贸市场管理标准*县集贸市场管理标准 为加强对

6、全县农村集贸市场及县城区内农贸市场(包括临时沿街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县集镇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标准。本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一、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管理标准(一)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市场应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等进行日常管理。(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治安消防、消费者投诉及市场设施维护维修等内容。市场管理制度应做到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设置市场商品行情公布栏,

7、发布场内商品行情,设立服务台、意见箱、投诉电话、复验计量器具等设施,方便和服务消费者。(四)与市场内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五)设置消费者投诉点,指定专人(兼职)负责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并做好投诉、调解、处理等相关记录,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六)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种税费,不得违反规定在市场乱收费。(七)制定市场文明公约,配合政府开展各项整治和创建达标活动。二、市场商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标准(一)商品经营者进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许可证。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

8、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许可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二)商品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核定内容。(三)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存(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以备查验。(四)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五)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六)

9、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称;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七)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八)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三、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四)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手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各种运输工具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10、。(五)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四、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标准(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

11、、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五、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

12、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六)市场内宰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六、农贸市场安全管理标准(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责任明确。(二)实行昼夜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三)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

13、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五)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七、农贸市场设施管理标准(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四)场内无坑洼积水,保持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14、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内容。(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第三篇:集贸市场管理条例*集贸市场管理条例*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3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9日*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秩序,保障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

15、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等方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集贸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集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协调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依法确认集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二)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三)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四)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公安、城管、卫生、环保、农林、质监、物价、税务、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贸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集贸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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