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清偿债务后追偿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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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清偿债务后追偿是怎样的? 导读:(一)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分配比例承担;如果未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但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担;如果既没有约定债务分配比例,又没有约定利益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采用这个规定。(二)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一、合伙人清偿债务后追偿是怎样的(一)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分配比例承担;如果未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但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担;如果既没有约定债务分配比例,又没有约定利益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2条采用这个

2、规定。(二)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三)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人的约定比例适用。采此规定的,为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四)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实际上也做此规定。二、追偿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是追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存在特定范围要求:根据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

3、,担保的范围,如果事先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对全部的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而担保追偿的范围受到担保范围的限制,在担保范围内,担保人实际承担了多少清偿责任,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相应的数额。不属于担保范围内的要求,如滞纳金等,担保人不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另外,担保人只承担了部分责任的,只能向债务人追偿相应的部分,而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数额。在有偿担保中,担保费不属于追偿范围,应由债务人在保证合同订立时另行支付。当担保人自行履行担保责任的,如果其实际清偿的数额大于担保范围(主债权范围)的,担保人也只能就主债权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多出的

4、部分不能够要求债务人偿还。关于保证人未经委托而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有追偿权及其范围问题,担保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未受委托而为保证,实为无因管理行为,应按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处理。按该规定,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违背债务人意思,则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债务人而给付的金额及自给付之日起该金额的法定利息和必要费用,以及在承担保证过程中受到的损失。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违背债务人意思但有利于债务人的,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享受利益限度内有求偿权。三、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保证

5、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务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支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人请求返还。具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替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偿还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同样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清偿额的利息。2、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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