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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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 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 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 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一)作业场 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 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的应急

2、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 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前款所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第四十八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职业安全健康 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其他 安全生产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前款规定的保险,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 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 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参加应急演练;(三)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四)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六)从事特种作业的,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资格。本人已认真阅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上条款,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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