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抢夺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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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抢夺罪量刑标准 抢夺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抢夺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抢夺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罪与抢劫罪是存在很多相似之处的,而现实中也有很多人将这两种犯罪弄混淆。其实关于这两个犯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就是量刑标准,很明显抢夺罪的量刑要比抢劫罪的低。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来看看法律对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2、二千元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

3、严重后果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4、,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5、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6)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

6、之五十,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6)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

7、至三年刑期;(7)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

8、、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6.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7.已经依照本罪第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第3条第2款评价的定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不另行增加刑罚量。8.需要说明的问题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较微、危害不大的。在对抢夺罪进行处罚时,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行为,同时参考抢夺所得的公私财物数额。虽然在抢夺的过程中也会有暴力行为,但往往是针对财物实施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抢夺罪量刑要比抢劫罪低的原因了。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抢夺罪数额巨大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有哪些 抢夺罪最多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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