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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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一、保险合同的理念问题保险合同的理念问题主要涉及两个范畴,即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定义首先,我们介绍以下什么是保险,根据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保险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它是一种预期行为,所以保险合同的解除也与民法上的一般合同不同。那么,什么是保险合同呢?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个定义是

2、保险法合同的形式上的定义,即什么是协议。合同订立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保险合同因为属于对未知风险的预先安排,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三方面:第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上的诚实信用,是其特有的价值观,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有差别。一般合同的诚实信用体现在合同订立前、履行以及终止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

3、;但在保险法上,最大诚信的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或者逆选择行为,主要有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制度;告知义务制度不同于民法上的欺诈制度,并排斥欺诈制度的适用。第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和合同是指一方提出条件另一方表示接受而成立的合同;它是相同规格产品的需要而非强者和弱者的关系;格式合同为防止不公正,有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保险法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合同法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

4、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有学者认为附和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限制,但实际上,无格式合同则没有办法销售合同,所以,不能认为当事人无自由意志。第三,保险合同是射悻合同:射悻合同指以不确定的事件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存在条件的合同;又称之为机会性合同;为防止赌博的发生,有固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保险法第12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那么,如何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呢?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中,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占有人、担保物权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

5、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立法缺陷是关注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忽视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一)订立1、保险要约与承诺原则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保险要约与承诺这样一个意思表示交换的过程,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作出承诺,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

6、要约所提出的条件而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的承保行为即为承诺,但如保单上有不同于投保单的内容,则认为是发出了新的要约,需投保人同意。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2、承诺的生效原则上,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可以在投保单上约定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有以下四种情形。第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对话方式进行承诺时,以要约人了解承

7、诺的内容,为判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依据。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自要约人了解其内容时起生效。第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以承诺的信件、电报等送达要约人得以了解其内容的控制场所时起生效。第三,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承诺。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承诺,其生效时间(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因要约人是否指定有接收承诺的特定系统而有所不同。要约人指定有接收承诺的特定系统的,以数据电文发出的承诺,自其进入该特定系统时,视为到达而发生效力;要约人未指定接收承诺的特定系统的,以数据电文发出的承诺,自其首次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时,视为到达而发生效力。第四,以行为作出的承诺。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已经声

8、明受要约人可以特定的行为作出承诺,则受要约人依照要约人所声明的行为为该行为时,承诺发生效力。再者,要约人在发出保险要约时,并没有声明受要约人可以行为作出承诺,但是按照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业已形成的某种交易习惯或者存在的交易惯例,受要约人以其行为表示接受保险要约,而不需要进行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如保险人收取保费,签发保单。3、特别问题第一,确认书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二,签字或盖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行为作出承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

9、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诸如保险单的签发(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时,有保单签发义务)、收取保险费等都属于以行为作出的承诺。4、保险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在这里,最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与保险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

10、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民法通则66条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代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是代书还是

11、代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代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均在场;考虑到在场,并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应当认为签名本身为事实行为,属于代书而非代理,保险合同生效(二)要式主义的争议对于保险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必须依照特定的方式为意思表示始得成立的合同。凡不采用特定形式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因为欠缺形式要件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力。非要式合同指当事人得以任何方式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为合同自由原则的固有产物,合同多为不要式合同。根据保险法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

12、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所以,保险合同应为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生效对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我国保险法第13条和第14条均无规定。但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生效的规定。合同法44条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停止条件的保险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如被保险人体检合格。附期限的保险合同,在期限到

13、来时,合同生效;如按照约定支付第一期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律规定经批准生效的保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这种情况不多。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而不是按生效的时间开始承担责任。保险法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四)保险合同生效的后果1、保险费的交付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保险费。保险法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签发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签发保单的义务。保险

14、法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3、保险人责任的开始保险人的责任,始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不取决于保险费的交付。保险法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五)保险条款1、保险条款的含义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并用于充当险种相同的每个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款。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条款在引入保险合同之前,

15、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故不能单纯讨论保险条款问题。保险条款区别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保险条款。2、保险条款的性质保险条款分为两种,一种为需批准的条款,一种为需备案的条款。保险法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案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而非政府或国家的意思,仍然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属当事人的意思。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也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而非政府或国家的意思,仍然为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内容因为经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不能随意解释。3、保险条款的解释合同法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保险法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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