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专家(教师)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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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外籍专家(教师)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对外聘请教师(以下简称外聘教师)的管理,以“按需聘用、保证质量、合约管理、注重实效”为原则,特制定本规定。总则外籍教师属我校流动编制,按工作任务可分为承担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各种教学工作(如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指导等)的教师;举办学术报告、讲座的教师;从事科研合作的教师;承担与学科建设有关工作的教师等。根据其分类的不同分别由继续教育处、人事处、教务处会同外教使用的院系负责其教学工作的考核与管理。第一条我校外籍语言专家和教师的教学,以培养和提高我校中青年教师的外语水平和

2、培养外语本科生为主,并为我校学生开设外语课,提高我校的整体外语水平。外国科技专家的工作,以提高我校整体学科水平和科研能力为主。第二条外籍语言专家和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由所在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处可会同相关部门检查;外籍语言专家和教师的教学时数,一般安排每周16节课左右,最多不超过20节课(包括系列英美文化讲座在内)。未经同意,外籍专家和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部的同意。第三条外籍专家和教师教学用的教材和教学资料由所在学院提供,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负责审定。外籍专家和教师应根据选定的教材上课。外籍专家和教师所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3、而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纳。第四条外籍专家和教师应按时授课,不得迟到早退;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第五条外籍专家和教师可以参加我校有关的教学方面的会议。所在学院应向外籍专家和教师介绍学校和学院的教学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第六条对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在教学上允许外籍专家和教师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要及时耐心的解释。第七条外籍专家和教师可以参加学校的评选活动。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籍专家和教师,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亦可参加先进工作者、

4、模范教师的评选。对工作表现不良者,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应尊重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宗教宣传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视为宣传宗教。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意攻击、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学校继续教育处和学校领导汇报。第九条我校师生与外籍专家和教师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籍专家和教师,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对外籍专家和教师教学中的意见,应通过主管部门转达,商讨解决办法。参加学习的教师和学生要遵守外事纪律,内外有别,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第十条学校和外籍专家教师都应认真履行合同。在任受聘期间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任何活动,受聘教师合同期满,方可离任。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应首先完成教学学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在任课学院、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处的同意,方可成行,但提前离校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星期。第十一条附则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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