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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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范应收账款质押 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 押登记办法等法规以及我行公司授信业务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 法。第二条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售出或租出货物或提供服务而 获得的收取付款的权利,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第三条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授信申请人以其对债务人的

2、应 收账款债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融资的行为。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 应收账款的选择我行目前可接受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应 收账款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选择应收账款时,要 求授信申请人及应收账款付款方均经营正常,具有较好的商业信用, 双方购销关系较为稳定,形成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可以正常履行,应 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可覆盖我行授信敞口。第五条 现阶段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应优先选择下列债 权:(一)付款方为我行认可的具备较高商业信用的优质大型企业, 且对应收账款债权进行了确认;(二)销售水、电、气等产品产生的债权;(三)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

3、产收费权;(四)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电信业服务等产生的收费权;(五)园林、风景区景点门票产生的收费权;(六)具有长期稳定出租收入的商业或工业物业所产生的租金收 益权;(七)政府BT项目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八)政府集中采购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九)经分行认定的其他可优先选择的应收账款债权。第六条 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不存在法律瑕疵;(二)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 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原则上应明确;(三)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第七条 以下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得办理质押融资业务:(一)用

4、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已设定其他担保,且在前的抵 (质)押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顺位权,包括:1. 该应收账款已经设定质押,且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度并非远小于 应收账款额度;2. 该应收账款的前身动产(存货)已经办理抵(质)押;3. 产生该应收账款的不动产(如房屋)已经设定抵押;(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三)医院、学校等因公益事业而产生的收费权或应收账款;(四)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五)其他总行及分行认定的不宜办理质押融资的应收账款。 第八条 借款人准入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我行公司授信客户和小企业授信客户的一般准入 条件外,还应满足:(一)原则上应为我行信用评级B级以上(

5、含)的客户;(二)对应收账款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要求的,对借款人评级 要求可适当下调;第九条 融资金额和期限融资金额和期限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状 况、应收账款质量、结构、期限、付款条件、预期坏账率、商务合同 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约定的违约责任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金额原 则上不超过应收账款金额的 80%,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第十条 质押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可分为动态质押和静态质押两种。静态质押是指我 行授信以特定范围和特定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质押的应收账 款资金到账后即用以归还授信,或办理提存至授信到期日归还授信。 如授信期限内客户可通过补充或更换质押物的方式实现应收账

6、款循 环质押直至授信结清的为动态质押。对自身经营实力不强、主要依靠 控制应收账款控制授信风险的借款人必须采用静态质押。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一条 业务发起市场营销部门按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流程的要求,根据本办法规 定的客户准入条件及我行信贷政策进行客户初选,市场营销部门核准 后填写授信业务立项书上报分行公司银行部,立项书除填写一般 授信业务立项所需内容外,应对应收账款类型、应收账款金额、付款 人情况等进行简单描述。公司银行部同意立项后进入授信下一环节。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市场营销部门按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流程的要求,由客户经理进 行双人授信调查,收集授信所需的基础材料,撰写授信调查报告。除一般授信

7、业务贷前调查要点外,对借款人财务报表应收账款科 目的情况就着重加强调查和分析,包括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收账款 的客户组成、应收账款账龄、应收账款平均占用额度、应收账款坏账 率、应收账款是否已设定担保等。对于将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还应着重分析:(一)付款人的资信情况,包括付款人的背景、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以往货款的付款情况等;(二)形成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包括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标的 物、合同金额、付款条件、履约的难易程度、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对违约责任如何处置、债权能否转让等;(三)对采用已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的,应提供借款人履行合同 的相关单据,包括发票、货运单据、入库凭证等,并审核单据记载

8、事 项与基础合同的约定是否一致。在对授信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应收账款情况等调查分析的 基础上,授信报告应明确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具体方案,包括:1.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种类、范围;2. 应收账款质押率;3. 是否要求用已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4. 是否要求采用静态质押;5. 授信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6. 是否要求通知付款方;7. 是否要求付款方确认债权。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 市场营销部门将授信调查报告连同授信材料上报分行风险管理 部审批。如与应收账款质押方案有关的基础商务合同已经签订,由法 律部门负责对该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对其中风险点出具法律意见。 信审部门负责对该笔授信业务进行总体的风险评

9、估,提出明确的审查 意见和风险控制要求,授信项目经分行信审委决议通过后由风险管理 部出具授信批复,批复应明确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方案。第十四条 放款操作 除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流程落实授信条件进行放款操作外,应收账 款质押融资放款操作还应落实:(一)营销机构按照授信批复的要求对所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确 认,确保客户提供的应收账款在授信批复范围内,金额符合批复确定 的质押率要求;营销机构确认后应在放款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签字。(二)签订授信业务主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协议,客户应出具“质押我行的应收账款不再向第三方质押” 的承诺书,并由分行法律部门负责审核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 “应收账

10、款描述”等关键条款。(三)客户经理按照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 办法的要求进行质押登记,并由分行法律部门审核登记系统中“质 押财产描述”是否准确到位,登记成功后,客户经理打印质押登记证 明并签字;分行法律部门对第二项和第三项审核通过后应在放款审 批表签署意见并签字。(四)客户在我行开立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已有结算账户 的无须开立),并出具“该账户为所质押应收账款唯一收款账户”的 承诺书。(五)如授信批复要求将质押事项通知付款方的,应书面通知授 信客户并取得回执;如授信批复要求取得付款方确认的,则要求授信 客户出具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函,将质押事项、收款账户等告知付 款方,并取得付款

11、方确认的回执。(六)上述材料与其他放款所需的资料交由放款中心审核,全部 落实授信条件后,放款中心还应再次登录人行征信系统,确认质押登 记有效后办理放款操作。第十五条 授信后管理放款后的授信档案管理参照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公司授信业务档 案管理实施细则(2006 年版)执行。除参照分行一般公司授信业务 贷后管理要求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授信后管理还应包括:(一)放款后市场营销部门应对每一授信客户建立质押应收账款 台账,并监控我行收款账户的应收账款汇入情况,及时将应收账款到 账情况进行登记。(二)营销机构应根据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应收账款科目明细及 其他形成应收账款的票据、合同等材料定期进行质押物检

12、查,如发现 因质押的应收账款变化而导致质押率超过批复要求的,应立即要求客 户提前归还我行授信,或提供新的应收账款质押并追加办理登记手 续。质押物检查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三)如发现应收账款到账情况有异常,如应收账款回笼速度明 显减慢,回笼金额与销售情况不匹配,资金周转主要在其他银行等, 市场营销部门应及时函告借款人,敦促借款人按照约定严格质押应收 账款的封闭管理,否则我行有权要求客户提前归还我行授信;(四)对批复要求采用静态质押的,市场营销部门应做好应收账 款到账的监控工作,及时将到账资金划入保证金账户或提前归还我行 融资;(五)市场营销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质押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如发现同一质

13、权被重复质押登记,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 我行授信或追加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分行贷后管理中心也应定期对 质押登记情况进行检查;(五)授信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市场营销部门应向借款人发出还 款通知书,提醒借款人筹集资金按期归还我行授信。对本办法第八 条第三款所列客户,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五个工作日,市场营销部门应 督促借款人及时行使付款请求权,避免因应收账款不到位而产生逾期 的风险;(六)授信正常结清后,市场营销部门凭会计部门出具的相关授 信结清凭证,登录人行征信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解除手续,同时在 应收账款质押台账上将该笔业务做结清登记。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分行信用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实际操作中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应提交分行信用审查委员会审定。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承诺书2.关于要求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函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质押物检查表4. 应收账款询证函5.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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