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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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责任保险潜在的弊端 摘要: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疾病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医疗职业具有其他职业所没有的高风险性。然而医疗责任保险是降低和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的重要途径,其对于减轻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患者利益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医疗责任保险满足了社会的迫切需求。虽然这种保险产生了很大的积极效应,但是我国现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够成熟,面临着许多问题,并且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还可能会出现更多新的问题。所以,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医疗责任保险在发展过程中潜在的一些弊端,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 潜在弊端医疗

2、责任保险潜在的弊端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而职业责任保险又可细分为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疾病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必然造成医疗职业具有其他职业所没有的高风险性。在实际生活中,医生为规避风险越发倾向于采取保守治疗或预防性治疗措施,做各种昂贵、复杂、有时甚至是不必要的检查,从而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和阻碍医疗技术的发展。甚至说大部分医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而拒绝对

3、病人采取高风险的治疗,比如肝炎的后期治疗手术。因此,不管从医生的利益还是从公共利益出发,建立医疗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具有紧迫性和必然性,而医疗责任保险无疑是较好的制度选择之一。 医疗责任保险的利:医疗责任保险也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所以医疗责任保险也就有责任保险的基础功效,即分散责任。医疗责任保险将集中于一个医院的侵权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以降低医院的赔偿压力。同时,责任保险以收取廉价的保险费而不过分加重医生个人或医院财务负担的形式,使得受害人获得补偿,将损失分散于社会,消化于无形,对双方当事人、对整个社会都是非常有利的。医疗责任保险的潜在弊端: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双面性,医疗责

4、任保险也不例外。对于这些潜在的弊端,如果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其必将影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潜在弊端大致有三个方面:一、 医疗责任保险可能会引起的道德风险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因其过错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责任。在医疗诉讼中适用侵权责任解决责任的承担问题,首先在于该责任形式能够更好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和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侵权责任是以责令责任人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威慑行为人,使之采取更为谨慎的行动,防止损害的发生,从而起到预防事故发生之作用。具体到医疗实践中,医院为避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然会采取诸如加强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等措施

5、以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在责任自负的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这种威慑作用还是能得以发挥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医院和医生恪尽职守、谨慎行为以防止事故的发生。但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存在却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侵权责任制度的这种预防损害的作用。因为,责任保险的利用,使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行为结果对加害人而言,仅仅意味着增加一点保险费的支出,而且对被保险人而言这笔费用不论事故发生与否都要支出,因而也不会把它看作责任压力。侵害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不直接承担后果,致使侵权责任的道德评价和警示教育作用也就失去了依托。具体而言,如果医院购买了责任保险,医生和医院因赔偿压力的减轻,可能就不会去努力避免医疗事故

6、的发生,因为即使发生医疗损害事故,医院也并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这就使得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着一定的道德风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客户资料:李女士,34岁,公司会计案例回顾: 李女士因上消化道大出血入院,经过医院的检查发现是肝功能损害,后又经过B超发现肝脏上面有肿块,此时医院人员怀疑李女士的肝癌晚期,也没有做AFP检查和CT检查。在给患者配血时,对血型也有一定的疑问,但是医院方面仍给患者输血,出现溶血反应、休克,并及时输给盐水、肌注非那根,没有用苏打水。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要求院方赔偿。 分析医方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可以确定的,因为违反医疗常规和操作规范

7、,在化验室当班人员对检验结果不确定时,应向上级医务人员或者医院领导请示,而不是允许将不确定的血型情况下就进行输血。违反了医师应改注意的事项,最终造成李女士死亡。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因为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经过双方协商给予家属15万的赔偿金。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李女士的意外死亡是由于医院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本应由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医疗责任保险使医院为自己的过失所承担的损失降到了只是一份保险费。那么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同样的错误还会不会出现第二次呢?就医者的生命还有没有了该有的保证?极小的损失是这次医疗事故根本不能对医院工作者产生任何警示作用,后果堪忧,绝非杞人忧天。二、医疗损害赔偿与保险费

8、的互动关系与恶性循环 医疗责任保险重要功能就是将医院自身的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赔偿患者因医疗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医院的损害赔偿能力,从而增加了患者获得高额赔偿的可能性,其必然提升了患者胜诉和获得赔偿的预期。从这个角度而言,医疗责任保险将导致更多的医疗诉讼与医疗赔偿。同时,医疗责任保险通过赋予第三人(患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从而缓解了患者在请求赔偿方面的障碍。只要医院的医疗侵害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该向患者支付损害赔偿金。除此之外,在诉讼中,法院方面也会多多少少的偏向受害方,从而使医疗赔偿更可能发生。可见

9、,责任保险的存在降低了受害者获取赔偿的成本,也增强了其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信心。医疗责任保险的这些功能将共同促使医疗诉讼的增长和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增加。赔偿的增加虽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视。首先,医疗损害赔偿的增加将直接导致保险费率的上升,并进一步影响整个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也是商业机构,为追求经济效益,在该险种面临亏损的情况下,他们将会选择要么退出市场,要么减少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保险费率。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医疗事故诉讼大量增加,保险公司大幅度提高保险费,使许多开业医生无力投保,引发了“医疗事故危机”。以当时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情况为例,在巨额赔付的压力下,19

10、75年1月,两家主要保险公司宣布放弃南部加州的医疗保险市场,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将加州北部医疗责任保险费提高了380%。由于保险费用的增加,数千名医生宣布停止执业,医疗责任保险市场也遇到了寒冷的冬天。尤其是对于产科和神经外科等职业风险十分大的医生,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都不愿承保。其直接导致这些医生由于无力承担保险费或找不到保险公司,而不得不放弃执业。其次,致使医疗成本和医疗费用的增加。而这些成本的增加最终都要以医疗费用的方式转嫁到患者头上。医院作为理性人,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提高医疗费用是必然的选择。如果医院或医生不能够通过提高医疗费来转移高额费用,那么医生会选择放弃某些类别的医疗服务。不管是医疗

11、费用的增加,还是医疗服务的放弃,最终受害的还是公众。可见,医疗损害赔偿和保险费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一方面,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会或直接或间接的推动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和数额的增加;另一方面,医疗损害赔偿数额的增加也将直接导致保险费用的提高,而这进一步导致医疗成本和医疗费用的高涨或出现医生无力投保的局面,并间接推动患者索赔金额的提高。因此,我们要慎重处理好损害赔偿与保险费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防止两者之间形成恶性循环,而美国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责任保险的困境则是我们的前车之鉴。从我国的情况看,医疗责任保险刚刚处于起步阶段。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的统计为例,2000年医疗责任

12、保险保费收入111.34万元,赔款支出0.22万元,赔付率0.20%;2001年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07万元,赔款支出19万元,赔付率17.7%4。可见,保险公司的这项业务收入和支出严重失衡。过高保险费率抑制了医院投保的积极性,从培育市场出发,保险公司适当降低保险费率也是符合其长期利益的。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诉讼实践,尤其是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实际出发,短期内,我国医疗领域内还不会出现类似美国等西方国家所面临的困境。但是,随着侵权责任在医疗诉讼领域的扩张以及法律和司法越发倾向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必将大为扩张,而损害赔偿的增加必然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如医院负担的

13、增加、保险费率的提高等。如果处理不当,我们也会陷入医疗损害赔偿与保险费之间的恶性循环。因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事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问题的出现。三、医疗责任保险作用的有限性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必须事先确定该险种的承保对象、保险范围、赔偿限额、除外责任等,保险范围决定了医院投保范围和发生损害时请求赔偿范围,赔偿限额决定了保险事故的最高理赔金额,而除外责任规定了不赔事项。这些要素都是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中根据特定保险的性质、风险系数、损失额度、盈利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因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正是这些要素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不可能囊括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

14、程中发生的一切的损害赔偿,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在责任分担方面效果的有限性。从现有情况看,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对于医疗意外所造成的损失,如被保险人(医院)营业场所之建筑物、电梯、仪器或其它设施,因设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当而发生之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不在承保范围内,对于这些损失医院仍然要单独承担责任。同时,责任限额的存在也使医疗责任保险在抵御风险方面的作用大为降低,对于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和费用,尤其是动辄几十万甚至更高的赔偿,保险公司的理赔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医疗机构的赔偿压力。为提高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和提高责任

15、限额,但这也只是在相对程度上缓解矛盾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以说,这种矛盾的出现是由保险这种制度的内在性质所决定的。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其承保对象和承保范围是特定的,而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张;同时,保险公司为实现其盈利性也必然对其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和赔偿金额进行限制。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内在局限性决定了其功能和作用是相对有限的,尤其是在化解决医疗职业风险方面,责任保险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医疗责任保险也不例外。揭示和分析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缺陷的目的,并不在于否认该项制度的价值,而恰恰是为了更好的在实践中通过对该项制度缺陷的弥补来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医疗责任保险是防范和化解医疗职业风险、减轻医院赔偿压力的有效制度,但其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我们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促使该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用,这就是我们研究该问题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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