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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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银行统一管理与集中经营,增强银行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实行一个法人、两级管理的总分行管理体制。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辖属行均为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条 银行法定代表人是银行行长。银行的法人授权,是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负责人(以下简称受权人)的职务行为的授权,即授权人对受权人代

2、表该分行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银行的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受权人(在转授权时简称为转授权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本行副职行长、辖属行负责人(以下简称转受权人)代表该分行从事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四条 银行的法人授权实行分级授权、区别对待、权责一致的原则,授权人可根据各行的不同情况明确各受权人的授权权限。第五条 银行的法人授权采取下发银行法人授权书、银行转授权书和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的方式。第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实施被授予的权力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计划。第二章

3、授权的分类、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银行法人授权包括:业务授权、人事授权和财务授权,分别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第八条 银行的法人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基本授权是指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一般银行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的规定。经基本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特别权限。第九条 基本授权采取以下方式:(一)由授权人向受权人授权,签发银行法人授权书;(二)转授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向转受权人授权,并由转授权人向转受权人签发银行转授权书。第

4、十条 银行转授权书必须使用总行的统一格式,并上报总行备案。第十一条 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向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特别授权,并由授权人向受权人、转受权人签发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只能由授权人签发,除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受权人或转受权人自己行使。第十二条 银行行长对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和惯例另行规定。第三章 授权工作管理和授权程序第十三条 银行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的授权工作。在银行总行主管部门拟定受权人权限后,经授权人审定,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具体办理授权手续。管辖分行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转受权人的权限,经转授权

5、人审定后,由管辖分行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办公室)办理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手续。第十四条 银行法人授权书、银行转授权书和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文本统一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第十五条 银行基本授权的期限与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任职期限相一致。授权书、转授权书自授权人、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免职时终止。授权人在受权人的任期内、转授权人在转受权人的任期内可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对所授权限进行调整。转授权人被授予的权限被调整时,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也应作相应调整。第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因办理特殊事项需要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时,应向总行主管部门或通过管辖分行向总行主管部门提交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及其他所需资料,经总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分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务室统一制作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第四章 授权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 在基本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转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一)受权人、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二)因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三)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四)银行进行内部调整或该行的评级级别发生变化;(五)授权人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在特别授权期限内发生上述情况,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其特别授权。第十八条 授权人、转授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其任期内继续

7、行使被授予的权力。受权人、转受权人变更时,授权人可通过特别授权书的方式授权新的受权人或新的转受权人代为行使原受权人或转受权人的权力,直至新的银行法人授权书或银行转授权书下达之日为止。第十九条 授权的变更程序是:总行各主管部门向分管行长提交变更授权的书面建议,经分管行长同意后,通知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并重新制作银行法人授权书,经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给受权人。重新制作的银行法人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重新制作的银行法人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前,受权人必须依照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重新制作的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之日起10日内,受权人必须将原授权书退回授权人,由总行法

8、律事务室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发生变更时,比照上述方式变更转受权人的授权。第二十二条 授权、转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而终止:(一)授权、转授权期限届满;(二)授权、转授权被变更,被变更的原授权终止;(三)授权、转授权被撤销,被撤销的授权终止;(四)受权人、转受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五)受权人、转受权人被解除或辞去职务;(六)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授权、转授权发生变更后,受权人、转受权人应依照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在30日内对内部职能部门的权限作相应的变更。第五章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第二十四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监察室、人教部、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全行的授权工作进行

9、检查和监督,并对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事务室办理上述变更或终止手续。第二十五条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监察部门、人教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对转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转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转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转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部门(或办公室)实施上述变更或终止事项。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依照授权书、转授权书所确定的权限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转受权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越权行为。第二十七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构成越权行为的

10、,应承担越权部分的经济责任,对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除追究越权人经济责任外,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越权行为还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管理的职工越权的,除追究该职工的越权责任外,还应追究该职工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受权人、转受权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第二十九条 转受权人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除追究该转受权人的越权责任外,转授权人有管理上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第三十条 总行人教部、监察室或管辖分行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有权对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

11、监督、处罚,具体处罚由监察室牵头会同人事部门实施。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应将银行法人授权书、银行转授权书和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同级行和外汇管理局同级局备案。第三十二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按照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所在分行的内部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授权。第三十三条 银行行长对银行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各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其主营业场所张贴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总行下发的授权书;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必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并在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写明“该客户已核实有关授权内容”的条款。第三十五条 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总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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