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违规操作暂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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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违规操作暂行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汇兑往来和现代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防范支付风险,根据海北省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社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辖内已开办电子汇兑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通汇社的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办理结算过程中违反制度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的,均对照本办法规定条款执行,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比照相近条款或其他有关违规处罚办法执行。第三条:通汇社内控制度不健全、岗位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将电子汇兑业务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纳入员工岗位责任制考核或

2、考核不到位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第四条:经县级以上单位检查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除按规定在年终综合考核时给予相应扣分外,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以上经济处罚。第五条:未按制度规定保管、使用电子汇兑业务空白重要凭证、业务专用章、IC卡、密押卡;违反海北省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办理授权授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系统管理员未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或因违章影响汇兑业务的开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

3、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第七条:电子汇兑业务主管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经济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每次给予500元以上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未对当天业务事后及时进行逐笔检查的(以事后监督检查登记簿是否记录齐全为依据);检查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不执行按旬对账制度、对账时未发现差错或虽已发现差错但未及时与电子汇兑中心联系查明原因并及时更正的;相关手工登记簿登记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的;未及时补足汇差资金造成清算资金不足,影响往账发送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未按季上报汇兑业务

4、自查书面报告材料的;违反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第八条:电子汇兑业务经办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追究其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延时开机、提前签退;电子汇兑科目、帐户使用不正确,手工登记簿登记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日终打印账表凭证不齐全,资料保管不完整;未按规定对有疑问的业务及时办理查询查复;未及时接收来账,打印通知的,凭证不及时处理,未及时对有问题的凭证进行正确处理;私自更改结算凭证;未按日进行账务核对;未真实反映汇兑汇差或未及时提供汇兑汇差信息;未按规定认真做好日终处理;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第十条:电子汇兑复核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次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并追究其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发现有问题的凭证未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或直接更改凭证的,未及时复核发送往账,未及时复核、发送申请和查询查复未逐笔审核并确认来账;未及时复核所有账簿、凭证、汇兑汇差;不坚持执行复核制度,随意交由他人复核的;违反其他有关复核制度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县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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