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SA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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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原则SAISA8000:社会责任sa8000SA8000系社会责任国际之注册商标有关本原则这是SA8000的第二版。SA8000是供第三方认证体系所用的统一、可供核查的原则。如果有关方面发现需改正及提高的地方或随状况变化,SAI会对原则定期作出相应修改。许多人士给第二版的修订工作提供了征询。您也可以成为其中一员。如果您想就SA8000原则、配套的指引文献以及认证基本过程刊登见解,请书面提交给SAI。SA8000的指引文献用于解释SA8000原则及其实行、并提供达标核查措施的示例。核查人员以及欲获认证的公司可将其当作手册使用。我们但愿本原则及其指引文献在诸多组织和个人的协助下能不断得到完善。

2、SAI社会责任国际220E 23rd Street, Suite 605New York, NY 10010USA电话:1-212-684-1414传真:1-212-684-1515电邮:网址:.org SAI 未经SAI书面承认不得翻印。目录I. 目的与范畴- -3II.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3III. 定义1. 公司定义-32. 供应商/分包商定义-43. 下级供应商定义-44. 补救行动定义-45. 纠正行动定义-46. 利益有关方定义-47. 小朋友定义-48. 青少年工人定义-49. 童工定义-410. 逼迫劳动定义-411. 救济小朋友定义-412. 家庭工人定义-4IV. 社会责

3、任之规定内容-41. 童工-42. 逼迫性劳动-53. 健康与安全-54.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75. 歧视-76. 惩戒性措施-87. 工作时间-88. 报酬-89. 管理系统-9社会责任国际原则 (SA8000)I. 目的与范畴本原则界定社会责任有关规定,以使公司:a. 制定、维持并执行政策及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范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事宜。b. 向利益有关方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及举措符合本原则之规定。本原则各项规定具有普遍合用性,不受地区、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限制。注意:有关本原则的解释,我们建议读者参照配套的SA8000指引文献。II. 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公司应遵守国家及其他合用

4、法律,公司签订的其他规章以及本原则。当国家及其他合用法律,公司签订的其他规章以及本原则所规范议题相似时,以其中最严格的条款为准。公司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合同之原则: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及第105号(逼迫性劳动及债务工)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号(结社自由)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号(集体谈判权利)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及第111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歧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号(工人代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号及建议条款第146号(最低年龄及建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号及建议条款第164号(职业安全与健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号(职业康复与就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号(家庭

5、工作)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号 (最恶劣童工)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小朋友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III. 定义1. 公司定义:任何负责实行本原则各项规定的组织或公司的整体,涉及所有员工(即董事、主管、经理、监察以及非管理类人员,不管是直接聘任、合同制聘任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公司的人员) 。2. 供应商/分包商定义:给公司提供货品和/或服务的实体,它所提供的货品和/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品和/或服务的一部份,或者被用来生产公司货品和/或服务。3. 下级供应商定义: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提供货品和/或服务的经营实体,它所提供的货品和/或服务构成供应商和/或公司生产的货品和/或服

6、务的一部份,或者被用来生产供应商和/或公司的货品和/或服务。4. 补救行动定义:给SA8000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补救。5. 纠正行动定义:为保证给不符点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行的系统化的改善或解决措施。6. 利益有关方定义:关怀公司社会行为或受此影响的个人或团队。7. 小朋友定义:任何十五岁如下的人。若本地法律所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如果本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十四岁,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8. 青少年工人定义: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小朋友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9. 童工定义:由低于上述小

7、朋友定义规定年龄的小朋友所从事的任何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号规定。10. 逼迫劳动定义:任何人在任何受惩处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措施的工作或服务。11. 救济小朋友定义:为保障曾从事童工现被遣散小朋友之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用的所有必要的增援及行动。12. 家庭工人定义: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场地内为公司做工的人。不管由谁提供设备、原材料或其他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均属家庭工人。IV. 社会责任之规定1. 童工 准则: 1.1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1.2 如果发既有小朋友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

8、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存旨在救济这些小朋友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有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小朋友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小朋友年龄为止。 1.3公司应当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波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小朋友及符合本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有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用的政策和措施还应涉及一些具体的措施来保证在上学时间杜绝使用小朋友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此外这些小朋友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 1.4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小

9、朋友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2. 逼迫性劳动准则:2.1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逼迫性劳动,也不得规定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 或寄存身份证件。3. 健康与安全准则: 3.1公司出于对普遍行业危险和任何具体危险的理解,应提供一种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应采用必要的措施,在也许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3.2公司应指定一高层管理代表为全体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并且负责贯彻本原则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各项规定。3.3 公司应保证所有员工常常接受健康与安全培训,并应记录在案,还应给新进及调职工工重新进行培

10、训。3.4 公司应当建立起一种机制来检测、防备及应付也许危害任何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3.5 公司应给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也许状况下为员工提供储藏食品的卫生设施。3.6 公司如果提供员工宿舍,应保证宿舍设施干净、安全且能满足员工基本需要。 4.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准则:4.1 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与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4.2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4.3 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5. 歧视准则:5.1在波及聘任、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事项上, 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基于种族、社会级别、国籍、宗教、身体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政治归属或年龄之上的歧视。5.2公司不能干涉员工行使遵奉信奉和风俗的权利,和满足波及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和政治附属需要的权利。5.3公司不能容许逼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涉及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6. 惩戒性措施准则:6.1 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协迫以及言语侮辱。7. 工作时间准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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