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计划生育条例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431876786 上传时间:2022-08-2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计划生育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最新计划生育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最新计划生育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最新计划生育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新计划生育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计划生育条例(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最新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越13954更新时间:2011-01-09 10:37:10免费法律咨询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食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最新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推荐阅读:计生最新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广西最新计划生育条例(二) 宁夏最新计划生育条例(一) 宁夏最新计划生育条例(二) 吉林省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四) 吉林省最新计划生育条例(二)宁夏最新计划生育条例(三)【最新计划生育条例】

2、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网友提问 :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 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7 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 关条文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 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

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 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第六次修订)口第一章总则口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口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

4、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 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 合。 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 是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制。 口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

5、重要内容。 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 施和监督检查。 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口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 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口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 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口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

6、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口第二章 组织实施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 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口第十一条 省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 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 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立

7、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 具体管理工作。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 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口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 制,接受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 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

8、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口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处备案。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口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 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口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 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 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第三章 生育调节口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

9、育一个子女。 口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 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口(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 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口(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口(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口(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

10、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口(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口(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口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 人员;口(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 记为农村居民的;口(三

11、)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口(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口(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口(六)违法收养子女的;口(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口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 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 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口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 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