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doc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31777786 上传时间:2023-11-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

2、投保项目: (一) 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 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 。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 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 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

3、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 、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 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

4、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 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 核辐射、核污染;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5、开始生效开始生效 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 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 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 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 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

6、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

7、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8、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

9、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 告 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

10、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 页 共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