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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贸易的协议出口贸易协议 出口贸易协议卖方:买方:协议号码: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 (3)单价(4)总值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含给买方佣捆5001000千克多装或少装金%按fob值计算()装运期限:()装运口岸:()目标口岸:()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付款条件:买方应经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许可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需在前开出。信用证使用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2、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假如本协议按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装运条件:)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许可分批装运并许可转船。)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协议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和索赔:货到目标口岸后,买方如发觉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和协议要求不符,隶属于保险企业及或船企业的责任外,买方能够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实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标口岸之日起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标口岸之日起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天内回复买方。()人力不可抗拒:因为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协议要求期限内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需立刻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实文件。()仲裁:凡因实施本协议或和本协议相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应由双方经过友好方法协商处理。假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依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含有相同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备注:卖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买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