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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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检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为主题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这 4 件指导性案例 分别为无锡 F 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钱某故 意伤害案,琚某忠盗窃案,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案。据介绍,两年多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量刑建 议采纳率不断提升,并保持在较高水平。今年 1 月至 10 月, 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办结人数占同期刑事案件办结人数的 83.27%。 2019 年 1 月至今年 10 月,法院审结的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 罚

2、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 89.52%。其 中,今年以来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 93.47%。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这批指导性案例以 问题为导向,重在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某一或某几方面 的制度价值,体现对不同类型认罪认罚案件的指导,侧重阐 述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履职情况,对普遍性、争议 性问题进行适当延伸,增强了指导性和普适性。苗生明指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案件,要 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指控效 果、有效追赃挽损等方面的作用。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 机结合,彻底清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尽力挽回被害人 损失。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

3、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 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 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 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 况,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做到该 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化解社会矛盾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重要价值功 能,要坚持被害方利益应当依法得到弥补原则,充分保障被 害方的诉讼参与权,有效发挥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此次发 布的钱某故意伤害案就是运用司法救助促进矛盾化解的典 型案例。2019 年 1 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 33040 名因犯罪 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

4、救助金 4.89 亿元。同时,苗生明也指出,针对被告人无故反悔上诉 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可以促使被告人遵守协商承 诺,并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制度严肃性,琚某忠盗窃案为 共同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提供了范本。(史兆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经 2020 年 9 月 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 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案等四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 81-84 号)作为第 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 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 年 11 月 24 日1

5、. 无锡 F 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例第 81 号)关键词】单位认罪认罚 不起诉 移送行政处罚 合规经营【要旨】民营企业违规经营触犯刑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对 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检 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拟对企 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被不 起诉人(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 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基本案情】被不起诉单位,无锡 F 警用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警用器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长。

6、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 F 警用器材公司总监。被不起诉人倪某,男, F 警用器材公司采购员。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2015年12月间,乌某某、陈某某为了 F警用器材公司 少缴税款,商议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某通过公司供应商 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 手段,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商贸公司、电子科 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 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从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乌某某、陈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 22 日、 23 日至

7、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1 月 23 日,公安机关对乌某某等四人依法取保候审。案发后, F 警 用器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2019年11月 8日, 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乌某某等人涉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 审查,综合案件情况拟作出不起诉处理,举行了公开听证。 该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 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 年 3 月 6日,无锡市新吴区人 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及乌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就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及对被不起诉单位予

8、以行政处 罚向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提出检察意见。后公安机关对 倪某、杜某某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503 元,税务机关 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466131.8 元。【检察履职情况】1. 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认罪 认罚。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向F警用器材公司及 乌某某等四人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结合案情 进行释法说理,并依法听取意见。乌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认罪 认罚,该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表示对本案事实及罪名不持 异议,愿意认罪认罚,请求检察机关从宽处理。2. 了解企业状况,评估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检 察机关为全面评估案件的处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9、通过 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该公司成立于 1997 年,系科技创新 型民营企业,无违法经营处罚记录,近三年销售额人民币 7000余万元,纳税额人民币 692万余元。该公司拥有数十项 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曾 参与制定 10 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业内有较好的技术创 新影响力。审查起诉期间,公司参与研发的项目获某创新大 赛金奖。3. 提出检察建议,考察涉罪企业改进合规经营情况。该 企业发案前有基本的经营管理制度,但公司治理制度尚不健 全。在评估案件情况后,检察机关围绕如何推动企业合法规 范经营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督促涉罪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管 理制度。该公司根据检察机关建议

10、,制定合规经营方案,修 订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员工开展合法合规管理 培训,并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该企业上述改进情况, 根据单位犯罪特点,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由单位诉讼代表人 签字、企业盖章,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4. 举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并 提出检察意见。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涉罪企业和直接 责任人员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拟对涉罪企业及有关人员作出 不起诉处理。为提升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新吴区 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 员、特约检察员参加听证,通知涉罪企业法定代表人、犯罪 嫌疑人、辩护人到场听证。经听取各方意见,

11、新吴区人民检 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 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指导意义】1. 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 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办理涉罪民营企 业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职工就业,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及其有 关责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 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从而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 降到最低。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及 其相关责任人员,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 捕,能

12、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要提出适用缓刑的 建议。2. 把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作为悔罪表现和 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涉罪案件过程 中,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查明 企业犯罪的诱发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风险等,提出检察建 议。企业通过主动整改、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体 现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和督促企业执行,帮助企业 增强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犯罪并据此作为从 宽处罚的考量因素。3. 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检 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执行好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

13、不起 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 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关主管机关未及时 通知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督促。【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 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2. 钱某故意伤害案(检例第 82 号)【关键词】认罪认

14、罚 律师参与协商 量刑建议说理 司法救助【要旨】检察机关应当健全量刑协商机制,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 刑建议的形成过程。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 律师的意见,通过出示有关证据、释法说理等方式,结合案 件事实和情节开展量刑协商,促进协商一致。注重运用司法 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办案质效。【基本案情】被告人钱某,1982 年5月生,浙江嵊州人,嵊州市某工 厂工人。2019 年 9 月 28 日晚,钱某应朋友邀请在嵊州市长乐镇 某餐馆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其间,钱某与马某某 因敬酒发生争吵,马某某不满钱某喝酒态度持玻璃酒杯用力 砸向钱某头部,致其额头受伤流血。钱某随后从餐馆门口其

15、电瓶车内取出一把折叠刀,在厮打过程中刺中马某某胸部、 腹部。马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治无效于同年 11 月 27 日死亡。案发后,钱某即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 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钱 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 结书。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 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 的量刑建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判决采 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 生效。【检察履职情况】1.

16、 依法听取意见,开展量刑协商。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 认罚,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基础上,围绕如 何确定量刑建议开展了听取意见、量刑协商等工作。根据犯 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初步拟定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 刑建议。针对辩护人提出钱某有正当防卫性质,属防卫过当 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结合证据阐明被告人激愤之下报复伤 害的犯罪故意明显,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行为, 辩护人表示认同,同时提交了钱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调解 协议及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检察机关审查并听取被害 方意见后予以采纳,经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协商,将量 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 量刑建议说理。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前,检察机关向被 告人和辩护人详细阐释了本案拟起诉认定的事实、罪名、情 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自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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