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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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水施工单位诚信管理办法与奖惩机制研究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崇明海事处辖区涉水工程项目管理,营造“诚信守法便利、违法失信惩戒”的涉水工程市场秩序,确保水域的通航环境稳定和水上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由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以下简称施工作业单位)向主管机关提出信誉等级评定申请,主管机关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及日常管理情况等,并依据本办法对施工作业单

2、位进行信誉等级评定,并依评定结果对施工作业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诚信管理实行动态管理,信誉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崇明海事处辖区从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和建设单位、船舶和个人。第六条 主管机关坚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单位进行信誉等级评定。第七条 上海崇明海事处是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八条:黑白名单主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备案的施工作业单位进行信誉等级评定,被评定为A类信誉等级的施工作业单位列入诚信管理“白名单”。被评定为D类信誉等级的施工作业单位列入诚信管理“黑名单”。被列为诚信管理“白

3、名单”和“黑名单”的施工作业单位,主管机关定期通过主管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业主单位通报。第二章 信誉等级评定申请的基本条件第九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相关管理规章、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自觉维护涉水施工作业秩序。第十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使用符合条件的作业船舶和船员,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海事法律法规、安全及应急反应处置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第三章 信誉等级的划定及调整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分为A、B、C、D四类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较

4、差。第十三条 信誉等级评定采用年度累计扣分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信誉等级评定周期。 第十四条 信誉等级对应年度综合得分评定标准如下:A类:90分及以上;B类:70分89分;C类:50分69分;D类:50分以下。第十五条 年度信誉等级评定综合得分=年度起评分年度累计扣分+附加奖励分。年度附加奖励分最多不超过20分。施工作业单位可根据年度信誉等级评定综合得分向主管机关提出信誉等级晋升或保留的申请。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对施工作业单位的申报与作业情况实施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主管机关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予以扣分,计入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单项工程考核表,并签发上海崇明海

5、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诚信管理扣分通知书(附件2),扣分情况记录到诚信管理手册。第十七条 涉及到信誉等级调整时,主管机关签发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附件3),并及时在主管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四章 诚信管理手册第十八条 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诚信管理手册(以下简称“诚信管理手册”)是在崇明海事处辖区作业的施工作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主要记载施工作业单位的基本信息、施工作业项目、扣分加分记录及其他奖惩情况。诚信管理手册作为主管机关部门对施工作业单位进行诚信管理、施工作业许可、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 主管机关机对施工作业单位评定信誉等级后,即向其颁发诚信管

6、理手册。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建立施工作业单位诚信管理数据库,对施工作业单位的诚信记录实施动态跟踪管理。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单位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的行为被海事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的、有立功表现的及其他奖惩情况由主管机关在诚信手册上签注;第二十二条领取了诚信管理手册的施工作业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作业范围等,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诚信管理手册遗失或记录内容已满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第五章 信誉等级申请及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次信誉等级评定的施工作业单位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

7、)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附件4);(二)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备案证明书(附件5)复印件;(三)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五)公司安全、防污染及应急体系;(六)船舶证书复印件,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内含船舶适航证书、船舶吨位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七)船员证书复印件,包括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八)租船协议及复印件(必要时);(九)施工单位与雇佣船舶(非公司船舶)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十)安全管理承诺书

8、(附件6);(十一)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审核符合初审条件的施工作业单位,由主管机关根据以下权重标准对其信誉情况进行考评:(一)上年度从事涉水工程作业情况:上一年度在上海港从事过涉水施工作业的评定为70-100分,上一年度未在上海港从事过或在上海港以外从事过涉水施工作业的评定为0-30分。该项目权重为0.1。(二)发生责任事故的等级:未发生过事故的评定为100分,小事故50-90分,一般事故10-50分,大事故0分。发生重大及特大等级以上责任事故的,不列入考评,直接评定为D类信誉等级。本项目权重为0.4。(三)工程项目期间发生违章情况:未发生过违章的评定为100分,发生违章的根据违章次数及

9、情况评定为0-90分。本项目权重为0.2。(四)安全管理建议及整改落实情况:工程项目期间未收到过安全管理建议或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被责令整改的评定为90-100分,存在被主管机关以安全管理建议书的形式责令整改的,根据次数及情况评定为0-60分。本项目权重为0.2。(五)其他情况:符合主管机关其他相关要求的评定为90-100分,存在不符合的情况评定为 0-60分。本项目权重为0.1。考评分为信誉等级的起评分,对应各信誉等级。考评结束后,由主管机关核发上海崇明海事处涉水工程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证书(附件7)及诚信管理手册(附件8)。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单位申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材

10、料。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单位通过初次信誉等级评定申请后,应每年向主管机关提出当年的信誉等级申请,并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二)上年度签发的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证书原件;(三)诚信管理手册(四)上年度作业情况书面总结(包括作业次数、作业量、安全管理情况及效果,主管机关对其的评定)(五)单位备案变更资料。(六)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经审核符合年度申请条件的施工作业单位,由主管机关根据诚信管理手册的记录情况对其重新评定信誉等级:申请保留原信誉等级的单位,通过审核后,主管机关在原信誉等级证书上签注。申请晋升的,通过审核后,主管机关签发新的信誉等级证书。

11、第二十七条 信誉等级调整(一)一年内未被主管机关下调信誉等级且年度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可以提出上一信誉等级的评定申请。(二)一年内未被主管机关下调信誉等级且年度累计扣分在10-20分,保留原信誉等级。(三)在一个信誉等级评定周期被主管机关下调信誉等级的,按照下调后的信誉等级提出评定申请。(四)在一个信誉等级评定周期被主管机关给与附加分奖励的,根据年度信誉等级评定综合得分对应信誉等级提出评定申请。第二十八条 D类信誉等级的情形(一)被主管机关列为D类信誉等级的情形:1、初次到上海港作业未能及时办理信誉等级评定申请的;2、未提出信誉等级评定申请的;3、被主管机关下调为D类信誉等级的。第二十九条

12、申请、评定程序(一)施工作业单位于每年1月1日20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崇明海事处;(二)处政务中心负责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评定申请的受理及材料初审;(三) 崇明海事处监管科、政务中心负责会审并提出信誉等级评定意见,报处领导审核评定;(四)主管机关于每年的2月底前签发上海崇明海事处施工作业单位信誉等级证书。第六章 评分标准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3分/次:(一)施工作业单位擅自变更作业船舶(二)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三)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四)作业船舶在驶抵作业区域前未按规定向辖区指挥分中心报告;(五)作业时发生安全、污染事故不及时报告;(六)未按要求

13、及时纠正主管机关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七)施工作业船舶未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规定,尚未构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情形。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5分/次:(一)AIS或智能导航仪未能保持开启并正常使用的; (二)未经核准、公告或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 (三)未在施工作业区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以供过往船舶识别。(四)发生过违章事件的;(五)不配合、阻扰或拒绝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0分/次:(一)施工作业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 (二)实际作业内容与许可证不符;

14、(三)作业时发生小事故及以下等级安全、污染责任事故。(四)被主管机关开具安全管理建议书的;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20分/次:(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二)未按规定提供竣工报告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崇明海事处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的;(四)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重大等级以下安全、污染责任事故的;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扣50分/次,同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一)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二)所持许可证已失效,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三)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通行通告即进行施工作业的; (四)施工作业水域附近发生或将发

15、生重大事件,未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暂停施工作业造成一定后果的;(五)涉及瞒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以取得主管机关批准进行作业经查实的;(六)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的。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有主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主管机关给予520分/次的附加奖励分:(一)积极参与水上事故救援及人命救助,贡献较大;(二)发现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主管机关,避免或挽回较大损失的;(三)主动举报涉施工程违法行为,经查实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分类管理第三十六条 主管机关对A类信誉单位实施如下管理与便利措施:(一)开通快速审批通道,施工许可和延期手续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施工许可和延期手续,书面材料事后补报; (二)办理施工许可申请只需提交下列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2、施工方案;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4、诚信管理手册(三)对其作业实行“先许可,再检查”的现场检查方式; (四)除专项检查外,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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