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备设备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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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铁路线路6第一节 铁路线路分类6第二节 铁路线路长度8第三节 栅栏、绿化、道口10第四节 重载铁路、客运专线12第五节 统计报表13第三章 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29第一节 钢轨29第二节 无缝线路29第三节 无砟轨道29第四节 道岔30第五节 统计报表30第四章 桥梁、隧道及明洞33第一节 桥梁33第二节 隧道及明洞34第三节 统计报表35第五章 通信信号设备42第一节 通信设备42第二节 信号设备45第三节 统计报表47第六章 供电设备52第一节 牵引供电设备52第二节 电力贯通线53第三节 统计报表53第七章机车56第一节 配属机车56第二节 统计报表

2、57第八章 客 车63第一节 普通客车63第二节 动车组客车64第三节 统计报表65第九章 货 车76第一节 有关规定76第二节 统计报表77第十章 运输部门主要站段80第一节 运输站段80第二节统计报表80第十一章 车站客、货运主要设施设备84第一节 车站客运主要设施设备84第二节 车站货运主要设施设备86第三节 统计报表88第十二章 铁路轮渡96第一节 渡船、港区96第二节 统计报表96第十三章 装卸机械99第一节 装卸机械99第二节 统计报表99第十四章 大型养路机械101第一节 大型养路机械101第二节 统计报表101第十五章 信息技术设备104第一节 信息技术设备104第二节 统计报

3、表104第十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106第十七章 附则107第一章 总 则第1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统一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第2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

4、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第3条凡在全国(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及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第4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铁道部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受铁道部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称铁路局)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

5、统计工作。第5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大型养路机械等。第6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第7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

6、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规则内容。第8条 基本规定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存、出租)的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二、凡新建交付的铁路运输设备,均按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三、合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所在铁路局统计主管部门代为传输上报,铁路局负责指导、督促管内合资铁路开展运输设备统计工作,审查、核实并上报数据;地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中国地方铁路协会组织完成并报铁道部;其他铁路单位由运输企业组织完成并报铁道部。第9条 运输设备统计时点为报告期末24点。各种报表通过网络传输上报。第二章铁路线路第一节 铁路线路分类第10条 铁路线路按等级主要分为级,级

7、,级。第11条 铁路线路按轨距分为准轨(轨距为1435毫米)、宽轨(轨距为1520毫米)、窄轨(轨距为1000毫米)、套轨(宽轨+准轨或窄轨+准轨组成的具有两种轨距的线路)。在统计宽轨、准轨、窄轨时不含套轨。第12条 铁路线路按用途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一、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1.第线:单线线路全部列为第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为第线。2.第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上行线或甲线为第线。3.第线:是指并列三条正线中办理列车上、下行的线路。4.线及以上:是指上述三线之外的正线线路。二、站线是指车站内的到发线、调

8、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1.到发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列车到达或出发使用的线路(不包括站内渡线及正线)。2.调车线:是指调车场内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线路。通常调车线也称为编组线。3.牵出线:是指设在调车场(或中间站)一端或两端,并与到发线相连接专供列车解体、编组及转线等牵出车辆使用的线路。4.货物线:是指站内专门办理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线路。5.其他线:是指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包括救援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机待线、机车整备线、轨道衡线、加冰线、换装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特殊危险货物列车停留线、驼峰迂回线、车辆站修线及两正线间不计算为正线

9、的渡线等。三、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供电、工务、电务、工务机械段等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包括机车、车辆、走行、检修停放、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标定用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四、岔线是指因特殊需要,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往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港湾码头、货物仓库以及路内砂石场等)的专用线路。五、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1.安全线:是指在站内及区间内铁路线路平面交叉及岔线在区间或站内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为了防止机车车辆未经办理开通线路而进入正线,与机车车辆引起冲突而设的尽头式线路。2.避难线:是为了防止在长陡的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

10、覆而设的尽头式线路。第二节 铁路线路长度第13条 铁路线路长度分为营业长度、延展长度。一、营业长度是指投入客货运输营业或临时营业的线路长度,以“营业里程”为统计指标。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是指营业线路的正线两车站站中心间的距离,计算方法为:1.站中心一般以运转室或站舍、候车室中心为准。2.线路起点或终点为线路所(或信号所)时,营业里程从该线起始点或终止点开始计算。3.在计算营业长度时,一般按第线长度计算。4.几条正线在同一个车站出岔时,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均自站中心起计算。5.企业、段分界在区间时,其营业长度计算至分界处。6.投入计费营业的联络线计算营业长度。7.不营业的线路(以铁道部文电或铁路客货

11、运输专刊公布为准),只计算延展长度,不计算营业长度。8.营业里程自线路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二、延展长度是指各线自线路起点至线路终点的线路中心线连续长度。起终点指线路里程起始点、终止点,其位置一般为道岔尖轨尖端、道岔基本轨前接头、车挡或其他指定的位置,线路的起终点按其所在的车站(信号所)统计。延展长度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其总和为总延展长度,以“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1.正线延展长度是所有正线延展长度的总和。2.站线延展长度是所有站线延展长度的总和。3.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是所有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的延展长度的总和。第14条 复线里程是指双线及以上的线

12、路,营业长度中的复线,按与复线相对应的第线长度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第15条 电气化铁路是指具备了电力机车牵引条件的线路,以“电气化里程”为统计指标。具体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第16条 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统计时列出每条线路的线名、起讫地点和长度。具体线名详见附件1中的“线路编码表”。第17条 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正线延展里程另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统计。各省、区、市的序号见附件1中的“各省、区、市编码表”。第18条 营业里程按区段线路允许速度(公里小时)分为:120以下,120160(每小时大于等于120公里,小于160公里),160200(每小时大于等

13、于160公里,小于200公里),200250(每小时大于等于200公里,小于250公里),250300(每小时大于等于250公里,小于300公里),300350(每小时大于等于300公里,小于350公里),350及以上。第19条 铁路线路里程断链是指因线路改造等原因,使线路里程产生不连续的处所。断链前后两里程之差小于实际长度时为长链,反之为短链。第三节 栅栏、绿化、道口第20条 栅栏封闭里程是指两侧由栅栏(含围墙,声、风屏障等形式)进行封闭的线路营业里程。桥梁、隧道已有栏杆或建筑整体封闭的以及线路一侧为高山、河流、沼泽等其他特殊情况时,也统计为栅栏封闭里程。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分别按各

14、条线路统计封闭里程。第21条 栅栏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防护栅栏本身的延展长度。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按栅栏资产所属线路进行统计。第22条 声(风)屏障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声(风)屏障本身的延展长度。当同一段声(风)屏障封闭多条线路时,按声(风)屏障资产所属线路进行统计。第23条 绿化里程分可绿化里程、已绿化里程和绿化达标里程。可绿化里程是指两侧可以用于营造林带、草地、灌木林地的线路营业里程。并行线路不重复统计,相关资料统计到等级高的线路上,无可绿化里程的线路不统计。已绿化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可绿化里程内已经完成的绿化里程。一侧未完成的不统计已绿化里程。绿化达标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已完

15、成绿化且达标的里程。按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规定:线路每侧绿化带宽度(含路堤、路堑)应至少达到5m,未达到5m的不统计。第24条 绿化率是指线路两侧已绿化里程与可绿化里程的比值。第25条 道口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凡属铁路局批准的属于铁路产权的道口均应统计,下列情况不予统计:一、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人行过道;二、站内为搬运行包和旅客上下车的平过道;三、货场为搬运货物等跨越线路的平过道;四、非路产道口和临时道口。第26条 一个道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线路,如铺面连续时统计为一个道口;不连续时按线分开统计,线别不同,统计在等级较高的线路内;线别相同又同为正线,线名相同的统计在下行线内,不同则统计在等级较高的线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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