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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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 !访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一、引题中的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 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关于财产分割协议,在实践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如:办理完离婚登记后, 可否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双方登记离婚证后, 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时, 另一方是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还是直接申请执行?双方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其后的中, 一方主张财产分割问题应按先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应否得到支持?稍作思考即可知, 因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纠纷大部分都与财产分割

2、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密不可分。所以,考察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 生效和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可考察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又不可脱离其应适用的法律而空论。本文将以法律适用为出发点,全面论述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生效和效力。二、分析有一种观点认为,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 “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作为离婚协议的附加部分或者附件,其性质应与离婚协议无区别,同样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其应排除适用合同法。此种观点是不准确的。之所有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适用合同法,是因为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

3、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牵涉利益重,影响广,国家应加以更多管束,而不能如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 (其主要由合同法调整)一样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自由。基于此考虑,法律作出该规定。由此立法目的可知,认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还是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 ,并不是从表明上看协议是否与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有关”,而应考察协议约定的实质内容。为论述的方便,本文中提及的离婚协议,除引用法律规定外,仅指双方达成的离婚合意的内容,而不包括财产分割和的内容。约定内容属于身份关系变动的,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约定内容属于财产关系变动的,协议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由此认定标准可知,

4、 财产分割协议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婚姻关系解除) 有关,但身份关系的变动只不过是其前提(条件)而非实质内容。 其约定的实质内容完全是关于财产关系变动的。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受合同法调整。 但是,由于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为解决由此引起的法律冲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其在适用合同法时,又应区别适用婚姻法。(一)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及其法律效果作为“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必可考察成立时间。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财产分割协议的成立时间也无排除适用该条规定之理, 也即,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财

5、产分割协议即告成立。 此成立时间与离婚协议达成的时间、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可不同时。当然,其至迟只能成立于办理离婚登记时。因为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除应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外, 还应查明是否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有适当处理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可能在男女双方只有离婚合意, 而无适当的财产处理意见的情况予以登记。 所以,在登记离婚后才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考察财产分割协议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合同法第八条中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有具

6、体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使当事人单方面实施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行为, 但该行为却不能导致合同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 待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其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对合同法自愿原则的重申和特别化。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协议与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并不存在区别。但是,财产分割协议在此问题上却有一个独特之处:在有一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是在

7、登记离婚前达成的,一方当事人只要不去办理离婚登记,不管他是否明确宣布解除财产分割协议,都会使财产分割协议在事实上不会对其产生约束力(准确地说,此方法是通过让财产分割协议永远不可能生效而使其失去约束力,在后面的生效部分会有详细的论述。)所以,对于登记离婚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孤立讨论其成立后的法律约束力没有多少实践价值。(二)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财产分割协议是否为成立时生效呢?答案如果是肯定的, 则会遇到一个法律冲突:如果在登记离婚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成立时即生效, 那么当事人一方即可要求对方履行, 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在协议离婚中

8、,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自发给离婚证时解除。问题出现了,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怎可分割财产呢?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呢?在于财产分割协议实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不管是附于离婚协议中,还是独立达成的,其均含一个前提,即“如果协议离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 ”据此可知,财产分割协议实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而且所附条件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不同:它是必定存在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附加的。即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自应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 (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的独特之处在于其成就仍必需当事人的合意, 当事人单方就可控制其是否成就。所以就会出现如上提到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

9、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而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形。 )其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 是达成离婚协议时还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应是后者。 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 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 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 正由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必附生效条件的协议, 所以在其生效问题上, 应排除适用合同法第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应参照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三)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

10、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 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 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 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 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 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 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

11、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 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由上可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因为这种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此问题,有人可能会从另外的角度加以反驳, 认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只不过是程序上的不同, 但后果是一样的, 所以为解决双方财产问题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可视为其生效条件成就,其产生法律效力,应按其约定内容分割财产。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这种观点错误理解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 在我国的整个婚姻制度中,一方面, 婚姻

12、自由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被剥夺。但另一方面, 婚姻关系又被确认为整个社会结构的基本元素,婚姻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国家理应对婚姻关系加以较多管束。基于此,婚姻法律制度必须在尊重婚姻自由和管束婚姻关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这种平衡在离婚问题上的反映就是: 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只要当事人自愿离婚的, 法律原则上不加以干涉。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出现争执而无法自行解决时, 法律则更多从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 公正的角度来强行裁判。 前者主要体现在协议离婚制度上。 法律对协议离婚的限制非常少, 只要双方自愿即可离婚,甚至无需要求感情确已破裂。 后者主要反映在诉讼离婚

13、制度上。可否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定裁判,不必顾及单方的意愿。由此可见,婚姻法设置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制度并不仅仅是为了多一种程序选择, 而是出于完全不同的两种价值考虑。因此,两种离婚制度是完全独立的,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 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 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 (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四)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以上讲到,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这种生效只是推定生效,如果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 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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