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现场监控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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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现场监控处罚条款(监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质量控制 31 结构工程 42 基础工程 43 其它工程 5第三章实测实量 6第四章进度控制 6第五章协调工作 7第六章安全管理 8第七章文明施工、环境管理 10第八章 处罚实施 11第九章 附则 11第 57 条 本处罚条款只是监理方的管控手段,不能免除其它相关责任。 12第 58 条 奖(罚)款单表格式采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表式附后。 12附罚款单表式 13奖(罚)款通知单 13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履行监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与控制,为质量、 进度、安全目标控制提供制度性保障, 促进施工单位各方面管理意识, 切实做好

2、质量、安全防范,制定本管理处罚制度。第 2 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 XX ?XXA72 地块项目施工过程的监 理目标控制范畴。针对监理过程控制管理的惩戒措施,不适用质量安全事故。第 3 条 适用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分包,以及业主直接分包的 单位。第 4 条 制定本处罚条款依据标准, 以监理合同, 相关规范标准, 施工承 包合同,甲方有关管理制度,实测实量管理办法。第二章 质量控制第 5 条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审批1. 不编制或编制未经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措施)擅 自施工的,处以 500 元罚款。2. 需修改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措施) ,而未按要求重

3、新上 报审批的,处以 1000 元罚款。3. 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中 内容实施的,处以每项每次 2000 元罚款。4. 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措施) ,不递交业主和监 理的,处以 500 元罚款;故意不递交的处以 1000 元罚款。第 6 条 技术交底。 查不到三级技术交底及教育记录的, 处罚款 500 元/次。第 7 条 “三检制”及交接检查查不到“三检”记录,处罚款 500元/ 次;若实际检查结果与“三检”记录结论不吻合的处罚款 1000元/ 次。 第 8 条 工程质量检验1. 砼、砂浆试块不按要求留置或留置数量不足、 或不按照规定 的时

4、间送检的,罚款 500 元/次。2. 留置的同条件砼试块不放置现场与构件一同养护的,罚款500 元 /次。3. 钢筋、水泥、砼、砂浆试块等未经监理见证取样、留样、送 检的,罚款 500 元/次。第 9 条 工序质量缺陷.结构工程1. 现浇砼结构强度达不到拆模时间而擅自拆模的,罚款 1000 元/平方米。2. 现浇砼结构建筑轴线、垂直度、层高等偏移超过规定误差 的,罚款 500 元/处。3. 砖砌体碎砖集中使用的,罚款 200 元/次 。4. 砖砌体不按要求放置拉结筋的,罚款 200 元/处。5. 箍筋加密区不加密的,罚款 500 元 /处。6. 钢筋加工及安装超过规范标准 2 倍的,罚款 20

5、0 元 /处。7. 现浇砼蜂窝、麻面超过允许范围的,罚款 200 元/处。8. 钢筋保护层厚度贴模板或可能造成露筋,罚款 100 元 /处。9. 二次结构墙体拉结筋或构造柱未按标准抽样进行抗拔试, 检验批未经监理检查验收同意即进入下道工序, 或在砌筑墙体 过程中拉结筋遭人为破坏不恢复的,每发生一次罚款 500 元。10. 外墙面预留孔洞和临时施工作业留设的孔洞修补未以监理验收合格即进行了下一道工序,每发生一次罚款 500 元。.基础工程1. 基坑开挖顺序不合理的,罚款 500 元/次。2. 基坑不设置排水措施造成基坑长期泡水且未清除软弱层就进行下道工序的 ,罚款 1000 元/次。3. 回填土

6、工程不夯实、不做密实度实验的,罚款 2000 元/次。4. 基础开挖后未经设计、业主、监理、质检等部门进行验收而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 1000 元/次。其它工程1. 地下室、厨卫间、屋面等防水部位不按防水要求施工或不做灌水试验的。罚款 2000 元/检验批。2. 给水、消防管道不按要求进行压力试验或相关检验的,罚款 500 元/ 次。3. 卫生间等部位未按规范要求做等电位连接的,罚款 500 元/处。4. 管根、泛水、楼层及屋面排水口漏做防水即进入后续施工的,罚款 1000 元/处;防水效果未达目的而未即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的,处罚款 1000 元/处。第9条 监理程序控制1. 原材料进场

7、检验与复检。工程所使用的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电线 电缆、电气开关、插座、配电箱、门窗、装饰材料等产品无产品质量 证明书、无合格证、无检验检测报告和未按规定进行复检的,除禁止 使用外,罚款 2000元/ 次。工程所使用的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电线 电缆、电气开关、插座、配电箱门窗、装饰材料等产品的产品质量证 明书、合格证、 检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 除禁止使用外, 罚款 10000 元/ 次。2. 浇灌许可证未经监理签认即浇筑砼,每发生一次罚款 1000 元。3. 存在质量缺陷需要修补,未经监理检查同意,私自修补而又无技术负责人签认修补记录的,每发生一次罚款

8、 2000 元。属质量问题或重大隐患未报监理擅自掩盖,无技术负责人签认的处理记录,处以罚款 10000元/ 处。 砼实体检测,如回弹不合格的处罚款 500010000元/ 检测次。4. 没有以 7 天砼拆模试件报告指导拆模或未经责任监理工程师同意即拆 模,每发生一次罚款 500 元。5. 未按施工图纸进行设备、管线预埋就先浇筑混凝土,造成后期墙体、楼板结构大面积凿打,每发生一处罚款 100-500 元。6. 材料进场先施工后报验,每发生一次罚款 500 元。7. 隐蔽工程不报验先隐蔽,每发生一次罚款 500 元,且由责任方出具有效 质量承诺书。8. 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未采取保护措施而遭到损坏的,

9、视损坏程度处罚责任方 500-1000 元 / 次。第三章 实测实量第10条 达不到 XX 二十局集团产品质量实测标准, 检查项目评 价结果不合格,按不合格检查项目处罚,土建工程5000 元/项,防水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 3000 元/项。第11条 同一检查项目连续检测评价三次不合格, 则实施加倍处 原则,土建工程 10000 元 /项,防水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 6000 元/项。第四章 进度控制第12条 项目部按已核准的周、月、总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施工月进度计划是工程总计划的分解和细化,施工周进度计划是月进 度计划的分解和细化,确保周、月、总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全部完成。 不编报总

10、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的,罚款 1000 元 /次。进度计划由于 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罚款 1000 元/天。第13条 月进度计划每月 25 日前、周进度计划每周六或周日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上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总包及分包单位不按时 报审月、周进度计划,每次罚款 500 元。第14条 上报月、周进度计划的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列出保证计划的措施,并将存在的需协调及材料等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否则,每 次罚款 200 元。第 15条 如未按照月、 周计划完成, 总包及各分包单位在上报当 月、周计划的同时应对上月、周进度进行总结分析,找出滞后原因并 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部,如上报不及时的,每次罚款 200 元

11、。第16条 总包及分包单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的进度计划与实际 情况应相适应,具有可行性。否则处以 500 元罚款,并责令重新报审。第17条 如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偏离时, 监理人员有权要求 施工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赶工,若赶工措施不利或赶工行为消极者, 处以 500-2000 元罚款。第18条 总包与分包单位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指定免责 影响的情况下,对已审批的周进度计划未能按时完成的,每项延误 1 天则给予 1000 元的罚款。第19条 对于监理例会确定的进度议定事项, 总包及分包单位必 须无条件完成,否则每项次罚款 1000 元。第20条 各单位协调、 配合监理例会、 专题会中涉及相关单

12、位的 需协调事宜,经监理部协调后各方应严格按照协调结果执行,如违反 每项罚款 1000 元,如涉及相关单位的遗留问题, 未能按照监理部要求 按期完成的,监理部可报请业主同意指定其他单位完成,其费用从相 关单位的工程款中加倍扣除。第21条 关于进度的监理通知, 未能按时完成及回复的每项次罚 款 500 元;第22条 计划节点在例会上考核, 因施工单位组织管理原因未完 成的,周计划按 2000元/计划完成项;月计划未完成的, 当月罚款 2000 元/天.项。第23条 连续两个月月施工进度计划末完成,第二个月加倍处 罚。第24条 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工期按期完成, 又没有办理工期顺 延手续,则根据合同

13、条款约定,建设单位要求的违约索赔,根据实际 情况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部分由项目部承担。第五章 协调工作第25条 组织管理1. 遵守会议制度。按规定时间开会,迟到 5 分钟以上一人次 50 元;不 请假未到会每人次 100 元;会议期间手机未设定振动或静音的处罚 50 元 / 次;参加会议的人员无故早退的,罚款 100 元/ 次。 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工地会议的,罚款 200 元/ 次。2. 现场组织机构未设立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未持证上 岗的,罚款 1000元/ 天,直至机构设置完善,并配齐所有专职人员。第26条 无理由不服从监理、业主的协调管理、不配合的,罚款 1000

14、 元/次。第27条 与建设方指定的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 造成工期 延误,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的罚款 500 元/次。第28条 破坏公用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并罚款 500 元/次。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29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或已建立不落实的,处罚1000 元。2、未按建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100 元,每周检查一次, 直至配备到位为止。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处罚 500 元,并清除施工现场。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未按责任制执行或实施不到位的, 处罚 100 元,同时处罚安全员 50 元。5、建立健全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机

15、制,不管甲方分包、乙方分包项目、 劳务分包, 不定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指标和分包安全责任协议和, 处罚总包单位 500 元,分包单位 200 元。6、未按规定在放现场悬挂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处罚100 元。7、其他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不作为或不协助安全员工作的, 处罚当事人 100 元。8、未建立安全台帐的罚款 100 元;建立不全和填写不及时的罚款 50 元。9、不按规定每月向监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上报的,处罚100 元。10、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长违章指挥, 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 将按 事故责任轻重进行处罚, 所有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并按照安全事故进行处 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30条 施工现场目标管理1、未按照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伤亡事故指标,安全、文明 施工目标),处罚 500 元,每月检查。2、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或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 处罚 1000 元,每月检 查。3、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力,处罚 1000 元,每月检查。第31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管理1、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专篇,不编制安全技术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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