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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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xx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xx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xx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财政局xx市地方税务局xx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xx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

2、知(渝人社发xx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3、指定管辖。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xx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三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

4、合规定的,向用人单位发出xx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 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条 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其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后,予以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应及时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对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 第五条 参保

5、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其社会保障号不变。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六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地税顺序号; (九)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 (十)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 第七条 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应填报xx市社会保险变更

6、登记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第八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xx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信息记入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的,公共业务办公室应当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九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

7、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统筹范围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填报xx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注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第十一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xx市办理社会保险业

8、务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要求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息和业务通知,由参保单位持xx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拟注销登记信息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结算(补、退收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利息、滞纳金等)、待遇审核及支付结算等后续业务,分别在xx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参保单位办完后续业务后,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的xx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公共业务办公室。公共业务办公室据此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保存参保单位的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章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第

9、一节 参保人员增加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新招、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应于新增人员报到后15日内或单位合并后的30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的xx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5)。 (二)其他资料 1、 因单位合并增加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 新增加离休、退休人员的,应提供其离退休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从统筹范围外转入的人员,还需提供其转入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新增人员属于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参保单位应于其报到的当日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当日不能按照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进

10、行完整申报的,可先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申报xx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向公共业务办公室补报新增人员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xx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为新增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第二节 参保人员减少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调动工作、辞职、辞退、参军、上学、失踪、死亡或单位拆分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日内向公共业务办公室

11、填报xx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附件6),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参保人员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调令(函)、卫生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 (二)因单位拆分减少人员的,应提供单位拆分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减少人员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xx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对审核无误的,将其减少原因、减少时间等信息记入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并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后续业务。 公共业务办公室在受理参保人员死亡时,需将死亡

12、时间明确到具体死亡日期,以便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实时结算费用。 第三节 参保人员退休 第十七条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退休信息通知公共业务办公室。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有权机关批准退休(职)后,参保单位应于其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当月,向公共业务办公室填报xx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7),并出示其退休(职)证件或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将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险种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退休信息通知后,办理相关后续业务。若信

13、息传递有误的,由参保单位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维护。 第三章 工资总额及缴费基数核定 第一节 工资总额申报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到参保地公共业务办公室统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和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参保登记及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额。 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向上取整到元。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办理工资总额申报,应填报xx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附件8)和xx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附件9)。 参保单位在进行工资总额申报前,应通过张榜公示或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方式,

14、让每一个职工知晓其全年工资收入。张榜公示应在本单位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其填报的xx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和xx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表应有本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没有成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工资总额,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参保单位发出xx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审查认为申报不实的,应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计算机数据库纪录,并在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节 缴费基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收到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申报信息后,按规定核定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核定其缴费基数;对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核定其缴费基数;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确定该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第二十四条 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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