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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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随着企业的竞争力不断变大,越来越多企业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的人群,使用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方式.同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相应出台,以提高企业在这方面的管理。那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待小编为你解答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

2、,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

3、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派遣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工作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单位内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及其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4、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4、,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5、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提行政诉讼的权利。6、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7、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该到有关机构进行咨询了解,同时跟企业达成协议,并且严格按照达成的协议和有关规定进行执行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纠纷。只有如此,才能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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