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资料编制范例 第十档案盒 工伤事故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431642445 上传时间:2022-10-09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84.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安全资料编制范例 第十档案盒 工伤事故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建筑安全资料编制范例 第十档案盒 工伤事故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建筑安全资料编制范例 第十档案盒 工伤事故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建筑安全资料编制范例 第十档案盒 工伤事故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建筑安全资料编制范例 第十档案盒 工伤事故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筑安全资料编制范例 第十档案盒 工伤事故》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安全资料编制范例 第十档案盒 工伤事故(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档案盒 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档案目录1、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2、工伤事故记录3、伤亡事故报告单4、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5、伤亡(重大未遂)事故记录6、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审批表7、职工意外伤害保险8、其它有关资料1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1、严格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标准)实施,做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2、对违反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符责任,一致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经济和行政处分。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凡发生伤亡事故,应对伤者迅速抢救,保护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3

2、、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原因,确定性质,制定改进措施,否则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4、对事故责任者或其他责任者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直接追查刑事责任。附1 国家、部、省关于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的制度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国务院、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定了一系列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规定和程序,使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规定、制度主要有:1、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第一个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国标GB644186)。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林汉雄

3、1987年9月30日签发的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4、1991年3月1日李鹏总理签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令,该令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5、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本规定。6、1994年2月5日建设部以建监(1994)9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7、1994年1月29日建设部司发文(94)建安字4号文印的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统计工作的通知。8、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9、国家出台的这些

4、规定制度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和制度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使我国和省、市的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上整套行之有效的规定制度。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5号令)该规定于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我国最早的一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75号令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讲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的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规定分别阐明了“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还有总则及附则。(1)75号令规定了发生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各级部门

5、逐级报告的程序。第二章 第五条 即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现改为公安部门)工会。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2)75号令规定了对伤亡事故的调查、人员组成及调查程序。

6、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

7、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3)75号令规定了

8、在对事故处理中的几个原则;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护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9、事责任。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3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4)75号令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附2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程序的规定该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第3号令于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也是建国来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第一个专门规定。该规定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

10、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辖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该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一条,规定了重大事故分类及管理归口,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重大事故的调查,罚则等。3号令在总则里对重大事故做了等级划分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

11、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3号令第五条确定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归口管理。第二章明确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要求,及报告程序规定。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

12、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

13、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三章对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组成及调查组报请批准,做也明确规定,明确了调查组的责任和任务。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别、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第十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

14、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组织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查询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15、。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定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第四章第一次提出了对事故发生及报告等责任加强及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它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