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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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籍人员管理方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工程管理人员。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局部,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第五条公立高等

2、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方法。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那么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那么。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那么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3、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聘用外

4、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到达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二、各项管理的建立和运行状况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2聘用目标明确。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三、工作和

5、生活的条件。有根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根本的外事接待、平安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四、聘用经费的保障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根本生活开支。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第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

6、教育机构,必须到达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

7、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方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第五章处分第十八条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分有警告和撤消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撤消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

8、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分。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分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分细那么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分。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条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

9、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外籍员工劳动争议特别规定xx-09-0723:43|#2楼一、外国籍员工就业特别规定:1 、外国籍员工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2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

10、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前方可就业。3 、外国人劳动的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

11、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

12、、补办或换证手续。4 、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外劳动争议的处理由于取得就业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前提条件,假设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给外国籍的员工取得就业证但却仍然聘雇的,假设发生劳动争议,外籍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立案处理,法院会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判决。二、港、澳、台人员就业特别规定:、港、澳、台员工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

13、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第五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1 、港、澳、台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的条件:(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三)持有

14、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港、澳、台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的流程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用人单位为

15、港、澳、台人员办理了就业证后,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和聘雇台、港、澳人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也就是说,假设用人单位雇聘了台、港、澳人员,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为其办理就业证,这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应该接受惩罚,但是劳动关系依然成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假设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却仍然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也就是说通常还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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