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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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第一条为了准确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各 项规定,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规范运行。根据国 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和吉 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计划生 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资 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确保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维护特别扶助对

2、象 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 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 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 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管理。第二章 资格确认第五条 实施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一)严格把握政策,依照国家和省级对特别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相关界定、规定进行资格确认,省级以下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二)资格确认的相关材料和手续务必齐全完备,真实可 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

3、严格查证,审慎 把握。(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 公开、透明;(四)资格确认以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为主,严格把 关,责任到人。(五)对不能明确界定为特别扶助对象的人群,暂不纳入特 别扶助范围。待政策明确后,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再行纳入。第六条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条件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岀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子女或合法收养一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 达到三级和三级以上)。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及政策性解释以省人口计生委

4、 关于印发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细则的通 知(吉人口200853号)为依据。第七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 序:()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 的村(居)委会提岀申请,填写个人申请表(附件1 ),并提 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村计生专干填写计划生 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 报表),申请人在申报表上签字确认。(二)村级评议并公示。1每年1月31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对象和上年 度特别扶助对象,应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由村(居)委会主

5、任组 织召开村(居)委会议,对本年度申报对象和退岀对象进行评议, 评议通过后,将本年度申报、退岀对象核实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 村民集聚地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附件3、 附件4 ),张榜公示十天。2公示结束后,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评议意 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对本年度申报但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 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 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3对上年度的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 向本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 表(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初

6、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将新 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初审。(三)乡级初审并公示。1.每年 2 月 15 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 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核查(见面率达 100)、走访群 众、核对公安户籍等相关资料方式,得出调查结论,并填写计 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附件 6)。2.初审的拟新增特别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乡级政务公 开栏或乡(镇、街)集市公示十天(附件 3、附件 4),设举报信 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乡级主管领导依据核查情况 和相关资料,在审核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 见、签名并加盖

7、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 生部门。(四)县级审批。1.每年 3 月 15 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力量对拟新增特别扶 助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 20%。对政策边缘、情况复 杂、存在问题和群众举报的拟新增特别扶助对象,必须上门核实, 严格查证,进行重新认定,确保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无、口误。2.在县人口计生局设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根据社会举报 情况确认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主管领导 在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中加注审批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将另两份申报表、退出审批表分别返给乡、村存档。(五)信

8、息录入和变更。1.每年4月 10日前,经确认具有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特 别扶助资格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人员集中时间,依 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 庭特别扶助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特扶系统”)。已申报对象信息 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变更其相关信息。2.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国家特扶系统下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扶助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同时编制本级本年 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附件 7,以下简称 人数汇总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附 件 8 ,以下简称资金测算表)。(六)省级和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1.每年4月 10日前,

9、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登录国家特扶 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 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并将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 案。2.省级和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列 入“计生线”考核内容,依据花名册及相关汇总表,组织相关人 员对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七)报送信息。每年4 月20 日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 求,城区由市(州)财政局、人口计生委联合行文,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人数汇总表和资金测算表;县(市)由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局联合行文,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人数汇总表和资金测算表,同时抄送市(州)人口计生部门。汇

10、总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第八条 有效运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指纹识别管理系统,提 高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准确性。(一)特别扶助金发放前,完成本年度新增特别扶助对象的 指纹采集和上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指纹比对工作。(二)对于首次进入系统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县(市、区) 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各乡(镇、街),通过活体采集的方式获取 指纹;对于已经进入系统的特别扶助对象,可通过活体采集指纹 方式,也可通过捺印卡片采集指纹方式,进行指纹比对工作。(三)指纹比对不一致,重新发放捺印卡片或活体指纹比对, 如仍未通过,且用其它方式也不能证明特别扶助对象存活与否的, 次年取消其特

11、别扶助资格。(四)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指纹识别管理系统的宣传工作, 敦促其离开前留下联系方式,便于维持延续特别扶助资格。对流 动、外地居住或探亲访友等特别扶助对象,不要求必须返回采集 指纹,可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证明其存活状态,确定特别扶助资 格。如确实不能证明存活与否的,次年取消其特别扶助资格。第三章 资 金 发 放第九条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 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 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 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的扶助金,直至

12、亡故或子女康复为 止。女方已超过49 周岁的,以本人申报年龄为起点发放,以前年 度不予补发。第十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的当年 花名册,代理发放机构为特别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 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办理存折。第十一条 县、乡、村逐级发放存折,并履行签字手续。由 村计生办人员发放到特别扶助对象手中,特别扶助对象在计划 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附件9)上签字,凭存 折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特别扶助金。原则上由特别扶助对象本人 领取存折,本人领取确有困难的,写出委托书,经村(居)民委 会同意,由委托人代领。第十二条 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经国家特扶系统审批通过后, 因发生

13、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当年特别扶助金应给 予发放,次年取消其特别扶助资格,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填写 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国家特扶系统中作退出处理。第十三条 在特别扶助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特别扶 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县级人口计生部 门应立即向代理发放机构通报,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第十四条建立预测、预报制度。进行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预测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目标人群和资金需求 计划。每年6月1日前,按照报送信息要求,向省级财政部门和 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 划,即人数汇总表(附件7 )、资金测算表(附件8 )。 同时

14、抄送市(州)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人 口计生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第十五条 每年 1 月 10 日、 20 日前,县、市级人口计生部 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专项 资金发放情况,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附件 10)。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同级财政 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 扶助标准的;(二)

15、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的;(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第十七条 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 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对伪造、变造、违法买卖 特别扶助相关证明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档案和信息管理第十八条 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真实准确。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内容做到与实际情况 相符。确保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二)及时完备。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应及时进行收集、 整理、归类、建档、录入、反馈,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全面。(三)统一规范。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制定特别扶助档案管理 和信息录入、反馈的统一标准,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和范围, 确保各类资料的规范性。(四)便捷有效。各类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资料要简易明了, 方便查询,提高利用率。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个人档案由乡级统一 保存管理,村、乡、县级均要建立特别扶助工作档案。档案管理 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是:(一)个人档案:1个人申请表;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4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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