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技术措施规范中版权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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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技术措施规范中版权法的运用 Abstract:The justification for the copyright law to protect technological measures is to safeguard copyright owners legitimate interests recognized by the copyright law, i. e., to receive financial benefit from others exploitation of the works. When th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employe

2、d by the copyright owner is to prevent others from using the work in a way that does not impair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recognized by the copyright law, the copyright owner s act to prohibit others from circumventing that technological measure is the abuse of the technological measure. The typical

3、abuse acts include restricting the use of goods or services in relation to the machine or device and controlling geographic market segmentation by technological measure. Such a technological measure should not be protected by the copyright law even if it is also able to prevent copyright infringemen

4、t or unauthorized access of the work without proper payment. China Copyright Law should be revised to exclude those technological measures from the protection that are not designed to protect copyright owners legitimate interests recognized by the copyright law.Keyword:technological measures; access

5、 control measure; copyright protection measure; abuse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一、引言在数字环境中, 技术措施;成为了版权人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作品或其他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 (以下统称作品;) , 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有些技术措施的功能在于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受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也就是预防他人侵害作品的版权, 从而实现保护版权的效果。这些技术措施被称为版权保护措施;。例如, 索尼BMG音乐娱乐公司曾在其制作发行的音乐CD中采用了被称为Media Max;的技术措施, 以限制用户在电

6、脑中复制音乐CD179,89, 从而起到了保护复制权的作用。有些技术措施并不直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作品, 而是阻止他人在未经许可 (多为未向权利人付费) 的情况下阅读、欣赏作品 (也就是接触;作品内容) , 因此被称为接触控制措施;。例如, 电子书制作者可采用美国Adobe公司开发的一种技术措施, 用户下载含有该技术措施的电子书之后, 虽然可以复制并发送给他人, 但他人将无法在其计算机中阅读该电子书 (1) 。该技术措施就实现了防止未付费用户接触;作品内容的效果。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技术措施, 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7、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其中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明显属于接触控制措施;, 而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则属于版权保护措施;。所谓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 再先进的技术措施都有可能被破解 (即被规避;) 。失去了技术措施的保护, 作品就容易被未经许可地复制、传播或被无偿使用。鉴于技术措施在保护权利人利益方面的巨大作用以及规避技术措施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以下简称WCT) 和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以下简称WPPT) 要求缔约方保护技术措施, 制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1) 。我国着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均规定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不仅禁止出于自己使用作品的目的而避开、破坏技术措施, 即实施直接规避行为;, 还禁止向他人提供用于避开、破坏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部件或向他人提供规避服务, 即提供规避手段; (3) 。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 对于权利人预先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作品, 或者在未付费的情况下以阅读等方式接触;作品内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

9、某些技术措施, 特别是某些接触控制措施;的主要功能并不是防止版权侵权或不付费使用作品, 而是通过阻止对作品的使用, 实现捆绑销售和划分销售区域等与版权法保护利益无关的商业模式。如一些电信运营商将苹果手机与其电信服务相绑定的技术措施。另一些技术措施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作品, 但兼具维护权利人商业模式的功能。如后文将讨论的索尼Play Station游戏机中的控制码;就兼具防止用户运行盗版游戏和对游戏机及游戏光盘划分销售区域的作用。这就给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带来了复杂的问题。一方面, 如果不保护此类技术措施, 表面上就与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不符;另一方面, 如果对此类技术措施提供保护,

10、又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技术发展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此类技术措施已经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引发了诉讼。法院对于是否应根据版权法保护此类技术措施存在不同观点。同时,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版权法还针对此类技术措施作出了专门规定。遗憾的是, 此类技术措施虽然已在我国被使用, 而且权利人还对规避行为实施者提起过诉讼, 但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为技术措施提供保护的立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2014年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以下简称着作权法送审稿) 以及今年1月在内部征求意见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也没有制订新的规则, 从而在

11、保护技术措施的立法中形成了空白。鉴于此, 本文将结合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理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对于我国着作权法应如何解决此类技术措施引发的问题进行研究, 以期对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二、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正当性与对滥用技术措施的界定我国着作权法第48条第 (六) 项将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列为侵权行为;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1)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

12、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并且该条例针对直接规避技术措施和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也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2) 。这些规定意味着, 只要一种技术措施具有保护作品的功能, 即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或复制、传播作品, 除非属于法定的例外情形, 他人就不能对其实施直接规避行为或向公众提供规避手段, 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应承担法律责任。然而,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与立法精神相符。世界各地的版权法对技术措施提供保护的历史都很短。如英国第一部版权法迄今已有300余年, 但直至1988年

13、, 英国才在修改后的版权法中对用于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措施提供保护。这种强烈的反差说明, 对技术措施的保护, 并不是版权法保护权利人利益的传统方法。长期以来, 版权法的核心是复制权、发行权和表演权等专有权利。专有权利;亦称排他权利; (英文均为exclusive right) , 其作用是控制特定行为, 也就是使权利人排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复制、发行和表演等利用作品的行为。如果他人在未经许可, 或缺乏合理使用;等侵权阻却理由的情况下, 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该行为则构成对版权的侵害。通过赋予权利人复制权等专有权利, 版权法促使他人在以复制等方式利用作品之前, 寻求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14、, 从而使权利人能够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收益, 进而产生继续创作的动力, 也为有兴趣和能力从事创作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范例。技术措施本身并不属于专有权利, 但版权保护措施;是用于保护专有权利的, 它可以自动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作品。权利人无需在版权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后再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达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保护效果。因此, 版权法对版权保护措施;的保护, 实际上就是对专有权利的间接保护, 其正当性是非常充分的。接触控制措施;则并不直接保护专有权利并防止版权侵权。这是因为在世界各地的版权法中均无所谓接触权;, 也就是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以阅读、收听或收看等方式接触;作品的专有权利。假设某

15、人贪图便宜, 购买了一本盗版书阅读。此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版权侵权, 因为他并未实施复制、发行或表演等任何一种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其未经许可阅读;的行为, 并不侵害任何一项专有权利。上文提及, 电子书制作者采用Adobe公司开发的接触控制措施;后, 购买了电子书的用户虽然可以复制电子书并将其发送给他人, 但他人无法在计算机中阅读该电子书, 即接触;书中的内容。可见该接触控制措施;并不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书, 只是防止未付费用户阅读 (即接触;) 电子书的内容。另有部分接触控制措施;在直接防止未经许可接触;作品的同时, 兼具间接保护专有权利、防止版权侵权的作用。例如, 中国期刊网;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是典型的接触控制措施;, 因为未获授权者无法取得用户名和密码, 不能进入中国期刊网;阅读 (即接触;) 其中的文章。同时, 由于无法进入中国期刊网;, 当然也无法下载 (复制) 其中的文章, 因此用户名和密码间接起到了保护复制权的作用。然而, 只有部分接触控制措施;具有这种间接保护专有权利的功能。上述Adobe公司开发的接触控制措施;就无法起到间接保护专有权利的作用。因此, 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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