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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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020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发布时间:2020-01-16你了解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吗,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 202X最新 食品安全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贝H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 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 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

2、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有关食用农产 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 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 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 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

3、社会监督,承担 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 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 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 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 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

4、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政府 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 方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

5、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 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一条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 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 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三条国家建

6、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 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 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 信息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 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关 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 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

7、的具体 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 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 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 费用。第十五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8、。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等部门应当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 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 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 支付费用。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

9、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 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 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的,应当向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检验数 据、结论等

10、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及时开展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 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 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 即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

11、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 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 公布。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 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

12、品 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三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 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 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 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13、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 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制定。有关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相一致。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 关的国际标

14、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 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 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 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第二十八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二十

15、九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 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 标准和企业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指导、解答。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省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 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 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 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 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 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 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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