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31495125 上传时间:2023-06-2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9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 )“摘要 ”审计体制是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考察国外审计体制形成的历史背景基础上,得出了审计体制选择的若干启示;分析了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特点和缺陷,提出了改革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基本目标、指导思想和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审计体制的两种设想。“关键词 ”国家审计审计体制改革审计体制是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 年恢复以来, 已走过 20年的发展历程。 作为我国审计发展的初始模式的现行国家审计体制, 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需要,为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和改革开放继续实施,我国经济发展取得

2、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十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国内生产总值从1997 年的 7.4 万亿元增加到 2002年的 10.2 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7.7%;全国财政收入从1977 年的 8651亿元增加到 2002年的 18914 亿元,平均每年增加205.3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积累资金1242 亿元; 3年来投入西部大开发的资金总规模达6000多亿元, 开工建设重点工程 36项;5 年来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7.2 万亿元。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而要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就必须进行不断的改革,尤其是体制方面的改革, 中央指出要深入研究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因素。 对以上巨额

3、的财政收支必须实行有力的审计监督,而监督的力度、 强度和成效不仅取决于审计力量的多寡和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某种意义上更取决于审计体制的优劣。那么,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否充分发挥了应有的监督与制衡作用?还存在哪些缺陷?如果要改应如何改革?以下谈谈我们的看法。一、国外审计体制的探源及启迪审计体制是指机构设置(管理体制) 、职权设置及其运行效率的总称。各国审计体制的形成与其政体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审计体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 历史不同, 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审计体制或模式(本文将审计体制与审计模式视为同意语) 。关于审计体制的分类,学术界有几种不

4、同的看法,文硕(1996)认为有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四种审计模式,这种观点一直被学术界引用(我们称为传统观点)。但有人认为不存在所谓的立法型和独立型模式(李金华, 2003)。本文仍按传统观点对其进行考察。 (一)立法型体制的先驱英国英国的政体是典型的“三权分立 ”并相互制衡的体制: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行使行政权, 法院行使司法权。英国国家审计产生于对王室收支业务的监督,是英国人崇尚 “自由 ”的表现, 也是贵族与国王斗争的结果。早在 1215年封建领主为限制国王的权利,就强迫英王签订了著名的大宪章文件,其中第12 条规定,国王在没有征得贵族同意时,不可随意收取贡赋,说明了国王的权力

5、受到制约。监管国家财政的权力也由此交给了议会。166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即 “光荣革命 ”)成功后, 1669年颁布的以限制王权和保障议会权力的宪法权利法案 ,宣告了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从此以后,国王附属于议会,议会可以废除国王的政治结果形成了。公元1314 年,英国国王任命了历史上第一位国库主计长。从此以后, 历代王朝都设立了审计机构,国家审计职责和权力得到不断发展和加强。1866年的国库和审计部法 、 1921年的国库和审计部法修正案和 1983 年的国家审计法是审计署开展审计工作的三个重要法律依据。这三项法律为确保主计审计长的独立性提供了法律基础。其中,1866 年 6月的国库和审

6、计部法案 标志着现代英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建立和第一个立法模式审计制度的诞生。该法案的中心是规定政府的各项支出应由议会领导的主计审计长审核。其后的两部法案都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结果。关于国家审计署的管理体制及职责和权限,主要有以下内容: 审计长是一名议会下院的官员, 他依法独立地履行职责;审计长代表议会行使职权, 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为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署禁止其职员参与各级政党机构的政治活动,防止将政党的观点和立场带入审计工作;透明度高, 审计署的检查结果,有权自行或通过媒体公布。 立法型审计体制最早产生于英国,其进一步完善和成熟是在美国。它是现代政府审计机构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7、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属于这一类。(二)司法型体制的代表 法国在法国,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王权是欧洲专制制度的典范,为加强经济监督,早在 1256 年,法国国王颁布 “伟大法令 ”,要求各城市市长、政府官员在11月11日的前一天携带城市收支账目来到巴黎接受审计。当时的审计官是国王任命的精通财经、法律和数学的教士。 1318 年法国国王颁布法令,其中规定:“我命令所有的账目必须每年审查一次 ”,并于 1320 年设立审计厅,作为皇家的行政法院。总的看,法国是一个司法权力很大的国家, “法皇从来视司法为皇家最光荣的职责”,故常常亲自审判案件或亲临旁听。可见,在法国将审计置于司法系列更显示出审

8、计的权威性。这种体制在17 世纪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所创立的“三权分立 ”和 “权力制衡 ”理论中找到了理论依据。他认为“权利不能合二为一,不能集于一手”。1807 年通过法令决定国家审计院采用最高法院体制,它不仅解决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问题, 也宣告了司法模式审计制度的最终确立。当时的审计法院是一个服务于皇帝的具有权威性的审计机构。此后,随着国家政治的现代化发展,审计法院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从皇帝的职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于立法和行政之外的最高审计司法机构,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收支的贯彻执行。司法型审计机构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最高审计机构属于司法系列或具有司法性质,它强调审计机

9、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强化了国家审计的职能与作用。其次,司法型最高审计机构具有显著的稳定性。在这种形式下, 审计法院的法官特别是高级法官实行终身制,它有效地保证了审计机构的稳定性与审计方针、政策的一贯性, 也有效地保证了最高审计机关的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再次,最高审计机关不实行准则管理而实行制度管理,它与财政、 公共会计同属于公共财务制度,并构成大陆派的特点。 最后,审计法院把年度审计公共报告上交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同时,有权将其刊登在法兰西公报 (政府公报) 上,以引起舆论界和社会的关注,造成社会舆论监督。(三) 独立型审计体制 另一种模式德国和日本是比较典型的独立型审计模式国家。德

10、意志联邦共和国自 1714 年成立总会计院实施审计制度,该院当时是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审计机构。但后来又并入了行政部门,完全失去了独立性。直至1824 年,国王发布命令,又使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三权之外。1950 年通过了创建联邦审计院的法律,并于 1969 年修改,规定了审计机构直接向议会报告工作,使审计法院与立法机构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但是这个从来不太安分的国家, 在 1985年又颁布了新的 联邦审计法院法 ,规定审计法院既不属于立法部门,也不属于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而是一个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只对法律负责,只作顾问, 为立法部门和政府提供帮助。但是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由议会选举产生,他们拥有公正

11、无私的调查权,而没有处理权。 在封建社会, 早期德国也是一个专制王权的君主国,国王权力极大。这个讲究实用和法制、 富有创造性的民族, 不但诞生了许多世界级的大科学家,也有他们引以为豪的德国古典哲学思想。它地处欧洲,与法国相伴,离英国也不远,但他在审计制度创建上却别具一格,另辟蹊径,既不照搬立法型,也不完全仿效司法型,而是走出了一条 “独立审计模式 ”之路。这种审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审计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它与议会没有领导关系,也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 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能,只对法律负责, 不受议会各政党或任何政治因素的干扰。 但对审计出来的

12、问题没有处理权,而交与司法机关审理。这是它与司法型审计的最大区别。(四)行政体制这是一种历史最悠久的审计类型,即使到了现代仍然有一些国家采用这种形式,如瑞典、中国、泰国、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审计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行政体制的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或隶属于政府某一部门的领导, 如,泰国和中国的审计署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的,而巴基斯坦审计长公署则隶属于财政部门。第二, 根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和收支活动进行审计。它们对政府负责,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令、计划和预算等的正常实施。第三,行政型最高审计机构时效性强,但其独立性不如以上三种

13、国家审计类型。(五)国外审计体制选择的启迪1.各国审计体制是其政治制度的表现,是为其政治制度服务的。正如文硕( 1996)所说: “政治制度制导着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承载着政治制度。”如三权分立的国家(美、英、法、德、瑞等),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有的议会力量较强,审计机关由议会领导,实行立法型审计模式;有的国家司法意识较强,审计机关就隶属司法系列,这样才能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可见,建立审计模式要因地制宜,不可一概而论。2.不论采用何种审计体制以及审计体制如何演变,都是为了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和增强审计的独立性。这充分说明审计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在完善各国民主政治的道路上,也必然经历由不完善到逐步完

14、善的过程。如英国、美国最初都是行政型模式,但实践证明它的独立性有限,不能很好发挥制衡作用,故后来才发展到立法型;德国开始是立法型,后来一段时间是行政型,再后来最终发展到了独立型。 3.审计体制本身无所谓“最好 ”、“最劣 ”之分,只要适合于本国国情,能真正发挥经济监督和制衡作用,就是有效的。例如,立法模式由议会领导,对议会负责,而如果某国的议会力量薄弱,议会不能制约总统(国王) 或首相 (总理),相反总统 (国王)能控制议会(有解散议会的权力),那么,这种国家采取行政型模式或司法型模式比立法型模式更有效;又如独立模式,虽然其审计独立性很强,但没有处理处罚权,只有调查和建议权,这也是不足之处。但是总的看, 由代表人民利益的议会领导或具有司法职能的审计具有较多的优越性,他们独立性较强,权威性较高,能更好发挥监督和制衡的作用。4.行政模式审计体制,其明显的弊端是独立性较差,权威性比较弱。所谓“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