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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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上海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的标的物为,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元。 (2)余款元。 (3)月息元。 第二条乙方预付元予甲方,余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每月日前各支付元。 第三条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年月日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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