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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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一)矿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安全、职业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技干部,支持安技干部开展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四)矿长应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

2、阶段性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五)审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及相应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六)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七)工程分包、设备租赁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协议书中必须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分包工程款结算时或承包兑现时必须有安技部门的签字。(八)负责组织本单

3、位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九)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煤矿报告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十)负责与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工种队、班组、合格分承包方)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年度、季度、月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惩兑现。矿长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二)第一条矿长作为煤矿第一责任人,对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第二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4、第三条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责任制等。第四条保证煤矿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第五条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件、事故隐患。第六条设置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病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负责本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第七条矿长应在每月主持召开的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中,总结职业健康防治工作,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下月的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第八条强化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保证紧急情况出现时应对有序,救援有效。坚持“三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过程中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第九条负责与本矿副矿长或直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第十条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汇报制度。第十一条搞好职业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完成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第十三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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