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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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 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 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第四条公司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二、编制及定编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第六条公司

2、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七条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 必须按第六条、 第七条之规定, 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第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 2 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 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 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第十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

3、参考。三、员工的聘(雇)用第十一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第十二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三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第十四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1.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2. 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3. 部门副主任(副部长) 、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4. 其他员工, 经总

4、经理批准后, 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 企业经理聘任。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第十五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1. 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2. 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3. 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第十六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 ,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 年。第十七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

5、规章制度, 了解公司情况, 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员工试用期间, 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第十八条 员工试用期满15 天前, 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 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第十九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第四节 工资、待遇第二十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第二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

6、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 合考虑决定其工资。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第二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 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 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第二十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 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第二十七条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第二十八条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

7、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五、假期及待遇第二十九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 节日按日工资200%、 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第三十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1.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 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2.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 1 年可探望配偶 1 次 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3. 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 1 年 1 次 20 天, 已婚员工 4 年 1 次 20 天, 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4. 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

8、的费用自理;5. 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6. 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经人事部核准; 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7. 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 住宿费、 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第三十一条婚假:法定婚假3 天,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假 13 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第三十二条产育假:1. 女 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9、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 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2. 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 天;难产可增加30 天;3. 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 90 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 天;4. 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 1 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5.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有福利待遇。第三十三条节育手术假:1. 取环休息1天;2. 放环休息3天;3. 男结扎休息7 天;4. 女结扎休息21 天;5.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 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 1 年内不能超过2 次;6

10、. 怀孕 4 个月以上引产休息 42 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 天;7. 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第三十四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第三十五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第三十六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第三十七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 ,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

11、手续。第三十八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第三十九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 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第四十条 国家干部、 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 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第四十一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 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

12、解聘、辞退。第四十三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第四十四条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第四十五条辞退员工,必须提前 1 个月通知被辞退者。第四十六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

13、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第四十八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第四十九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 个月工资。不满1 年的按 1 年计。七、附则第五十一条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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